2011年4月19日星期二

南通严美兰控告信访局长涉嫌非法监禁罪(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419,南通暴力拆迁受害人采用特快邮件向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控告崇川区信访局长孙进生多次关押多名访民,涉嫌非法监禁罪,请求追究信访局长孙进生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严美兰因拆迁问题多次上访,其中,3次被抓,并被关在黑监狱内。南通崇川区信访局长首当其冲,涉嫌非法拘禁罪。

2006107,严美兰在北京上访,信访局长孙进生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将其抓回南通,关押在南通崇川区观音山镇东城宾馆达4天。1013,严美兰才得以释放。同时,还有11位访民也被非法拘禁。

20071015,信访局长孙进生带领一伙人把严美兰从家里抓走,关押在南通北阁饭店3013号房间,到25日才释放,非法拘禁达10天。同时,还有8人也被非法拘禁。

20091210,严美兰在北京上访,南通截防人员抓住,交安源鼎保安押送到南通,再移交被控告人孙进生。严美兰被关进南通市崇川区如意宾馆,达11天。同时,还有7位访民也被非法拘禁。

南通崇川区观音山镇东城宾馆、北阁饭店、崇川区如意宾馆都是南通的黑监狱。南通地方不大,但黑监狱却不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暴力拆迁受害人严美兰认为,孙进生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应当从重处罚。她请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人 严美兰手机:13773657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