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曾经在2010年3月向北京市创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10年8月31日”。由于该拆迁不得人心,不能按时完成拆迁任务,该委批准延期到2010年8月31日,但还不能完成延期后的拆迁任务。该委再次批准延期,拆迁任务依然未能完成,只得再三延期。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延期拆迁许可,等于拆迁期限可以无限期地延长。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的权力是无限的,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违背了“有限政府”的原则。
殷慧捷在起诉状中写道:
首先,建设部《建发(2004)154号文件》特别强调,直辖市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权力下放区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案中,被告北京市宣武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属于区拆迁管理部门,故无权发放拆迁许可证,其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越权。
其次,被告北京市宣武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所发放的京建宣拆许字【2009】第11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新的编号,即新的行政行为。因为本许可证与原许可证,是二个不同的许可证书。第一个拆迁许可证编号没有“(续)”字,而本案的拆迁许可证有“(续)”字,故属于二个不同的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一一公告。但被告未公告,属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第三、该拆迁许可证的格式违反了建设部的规定,缺乏“拆迁面积”等要素。拆迁面积不明确,难以实施。
最后,该《拆迁许可证》编号带“(续)”的许可行为,并未召开听证会,也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
为此,殷慧捷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延期拆迁的许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