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陈曙光因2007年7月举报永州移动sp短信乱收费行为,后被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黑白不分的判了刑。他的人生就此发生了难以让人想象的变化,让他感觉到每天都生活在一个黑暗无光的世界里,并影响着他的整个家庭,让他每一个细胞每一个神经都倍感煎熬。如今,虽然他成功获得赔偿,但整个案件过程中,他损失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有青春和精力。
2007年8月26日,陈曙光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4月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永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书下达后,陈曙光于2008年4月10日被释放回家。
陈曙光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08年5月20日作出永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陈曙光于2008年11月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永中法立刑监字第60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和听取辩护人罗秋林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2010年10月19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永中法刑再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永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和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永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二、原审上诉人陈曙光无罪。
之后,陈曙光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1、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错误222天的赔偿金:125.43元/天×222天=27,845.46元,精神抚慰金27万元,两项共计297,845.46元;
2、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在请求人的居住地范围内和网络上公布判决书,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陈曙光的第一项诉求,中的赔偿金部分,对于精神赔偿却只支持了3000元,而对于第二项诉求,法院以已经作出了无罪判决为由,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