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0日星期六

成都中院枉法裁判 多位法学教授成访民(图)

(维权网信息员幸清贤报道)近日,西华大学前法学教授、73岁的周德先老先生找到笔者,简述了他和一群合伙人被成都中院枉法裁判,被迫成为访民的故事。

据周教授介绍:他们“四川省都江堰市聚源镇导江水电站物权纠纷”一案,先后起诉到都江堰市法院、成都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返复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等,历时12年(其中成都中级法院审了9年),业经10多次裁判都未最终了结。

十二年来,他们找过成都市、四川省、中央各级部门,也先后给江泽民办公室,胡锦涛办公室和温家宝办公室写信,但一次次的信访均石沉大海,渺无音讯,他们被迫沦为访民。

就案件而言,他们所涉及的,也不外是一个物权纠纷的个案。有趣的是,这一群原告的法学教授身份:周德先(电话13056698615)—华西大学前法学教授,30年经验的资深律师、秦大雕(电话028-88091700)—川大前法学院院长、高克民(电话13882150103)—中共四川省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杨树明—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尔逊—四川省公安厅原政治处处长、王祥——四川省高级法院退休高级法官、原告代理人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原告代理人张作之(电话13348846726)—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深圳法苑律师事务所主任,这是一群资深的法学专家,却被迫成了访民。

与其他访民不同的是,他们是一群空有一身法学知识,既无权又无钱的退休教授,而他们的对手,虽然没有他们那么精湛的法律知识,但却通过侵占他们的电站而有了每年上千万的经济收入的有钱人,有了钱,就可以使得鬼推磨,据教授们介绍本案背后可能还隐藏着更大的贪官。

据周教授介绍:导江水电站,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聚源镇导江村,都江堰渠系中的徐堰河上游。它是四川省水利电力厅规划建设的小1型水电站之一。      

19961月开始办理投资建设导江水电站的法律手续,都江堰市、成都市、四川省三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成都导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导江公司)投资兴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先组织西南政法大学部分老校友、省市机关离退休干部、大专院校教师和当地群众筹集资金400多万元,连续4年投资,1999918日建成,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1113日正式投产发电。电站由37项资产组成,项目总投资3185.42万元(包括债务)。     

1999年初电站竣工前夕,时遇退职人员郭廉洁、周茂林等人以外商代表身份介绍导江公司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动力通用有限公司(简称英属动力公司)签订合资合同,设立中外合资成都岷江公司物色新项目。

导江公司当时缺少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他们同意借款解决,其条件是:“承包导江水电站的运行管理,时间一年。”在签订合资合同时签订了“运行承包协议书”。
 
合资合同约定对岷江公司总投资3100万元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1750万元,外方以892.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现汇出资占岷江公司51%股份,中方导江公司用电站37项资产中的“3项实物”作价857.5万元出资占49%股份,凡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若协商不能解决,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992月,周茂林凭一份假的资信证明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岷江公司。公司成立后,外商根本没有美元现汇出资,郭廉洁从老家江苏省的电力公司筹资,以岷江公司名义先后16次借款472万元人民币给导江公司用于电站扫尾工程。
  
郭廉洁任岷江公司总经理、周茂林任办公室主任进入电站运行后散布:“导江公司已将导江水电站‘全部资产’作价857.5万元出资给了岷江公司”、“岷江公司是导江水电站的唯一合法业主,财产所有权人”等系列谎言,蒙骗法院连续获得了有利的判决,侵占了导江公司19961月至99918日期间依法投资建造的导江水电站财产。运行一年后拒绝交还电站,电站月发电量300多万度电费收益100110万元,年电费收益1100万至1200万元人民币。

导江公司请求法院确权,先后起诉到都江堰市法院、成都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返复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历时12年(其中成都中级法院审了9年),业经10多次裁判都未最终了结。
  
12年来,导江水电站的发电收益8000多万元被周茂林等假外商全部侵占,导江公司和40多个筹资人家庭没有收不到一分钱,导致5人死亡1人失踪,成都大学教师李成秀借款12万元投入电站无法收回,患精神病己住医院7年。
 
现年73岁的法学教授、导江公司法定代表周德先和一群法律教授们认为:成都中院(2008)成民初字笫650号判决,是颠倒黑白的枉法判决,

一、“电站建设和经营管理”是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活动,竟然混为一谈。

1、“电站建设”一般是指电站设计、施工及施工管理,核心是投入资金把电站建设成为能不断发生经济效益的不动产财产。
2、“经营管理”一般是指如何使用能发生经济效益的不动产财产,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及收益利润。
投资建设电站的单位在电站建成后,怎么会“退出经营管理”呢?

二、“合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认定与导江公司投资建设导江电站没有法律关系,怎么同岷江公司主张电站财产所有权挂勾呢?。

因为,合资合同既不是导江电站项目的转让合同、又不是电站财产买卖合同、也非电站的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和履行“合资合同”与电站项目根本没有法律关系。主审法官温淼答疑:“合资合同是双方约定出资设立岷江公司的合同,岷江公司成立了,合资合同就算履行完毕了”。她没有回答:岷江公司同导江电站建设有无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可见温淼法官对合资合同与电站建设的法律关系是心知肚明的,我们有“有和无”两种推测。法官用法判断是与非,不公开表明其态度并作出判决,在提倡公开审判的当今,让人推测是不应当的。

三、“承包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的认定与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相违背。都江堰市法院(2009)都江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成都市中院(2010)成民终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都认定“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并非通常意义上及法律上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标的己不复存在,是虚假的工程承包协议,它不存在“履行”问题。

四、“合资合同己履行”的认定错误。

1、“己履行”的证据不足;
2、与导江公司建设导江电站没有关系。
3、超出了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该合同是中方导江公司和外方英属动力公司签订的,该合同笫49条约定:“执行合同发生争议,若双方协商不成,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650号民事判决认定“合资合同己履行”,超出了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4、“岷江公司既非合资合同的签约主体,也非投资主体”,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28号裁定”作出的科学结论,己说明岷江公司同导江电站没有关系。
周教授表示:650号民事判决硬要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岷江公司是导江水电站的实际项目法人,续建导了江水电站,获取得了导江水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颠倒黑白就是枉法判决!

目前,周德先等再次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得到立案。

记得笔者在看守所的时候,国保们让我签当初到我家搜查的搜查令和传唤证,我拒绝签当初的名字,我说:你们是执法者,应当守法,你们不能明摆着让我作假,当时金牛区一位负责人模样的国保对我说:“你讲法?你知道法怎么写吗?我告诉你,法左边三点水,右边一个去字,意思是有泪你去流吧”。中国的法律,到底要把我们带到哪里?是要保证公平正义,还是要保卫利益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