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李碧云涉嫌破坏选举案今日开庭 被告要求审判员检察官回避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综合报道)今天2012年2月8日上午9点李碧云被诉涉嫌破坏选举案开庭,李碧云以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李碧云涉嫌破坏选举案回避申请及管辖异议意见书》 。

李碧云当庭中提出审判员、检察院员回避,理由有三点:(1)他们都由顺德人大任命,此案涉及人大。(2)而法院通知中认定李犯罪,未审先已定罪(3)此案复杂,应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而后,法庭驳回李碧云回避申请。李碧云的代理律师李志勇说:“法庭驳回李碧云回避申请,却不说明理由。不说明顺德区人民法院法官和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为何和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他们不是顺德区人大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吗?如果顺德人大坚持认为合法的选举,他们会判定为不合法吗?儿子审涉及老子的案子能做到公正吗?这实际上很浅显的道理。”

庭上,李碧云否认检察机关对她的所有控诉。由于公诉方的大部分证据是证人证言,却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李碧云及其律师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强烈要求法庭通知证人出庭,否则公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采纳。审判过程中李碧云晕倒,审判长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已调整至明日(2012年2月9日)上午9时。

附:《李碧云涉嫌破坏选举案回避申请及管辖异议意见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诉我涉嫌破坏选举罪一案今天开庭,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都应该回避我的案件。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也不适于审理此案。本人申请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所有法官和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的所有检察官都回避。对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审判庭法官以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所有法官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检察官和本案都有利害关系。

本人因涉嫌破坏选举罪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所谓我破坏选举是指在佛山市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的顺德区容桂街道第九选区的人大代表选举中,我反对抗议选举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 特别是该选区的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预选程序违法。因为反对这样不合法的选举才造成所谓的我涉嫌破坏选举一案。根据顺德区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顺德区选举委员会发出文件和顺德区人大常委会出具证明,它们认为第九选区我认为不合法的一些选举活动是合法的。顺德区选举委员会是由顺德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顺德区人大常委会是顺德区人大的常设机构。很显然,顺德区人大和顺德区人大常委会和我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顺德区人民法院法官、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是由顺德人大及顺德区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由和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机构任命的司法人员处理我的案件完全不能保证公正。这些在顺德的和顺德人大有极其密切关系的司法人员,和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是显而易见和理所当然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顺德区人民法院所有法院及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检察官应该回避此案。

二、 顺德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未开庭审理之前就做有罪推定,不可能公正处理此案。

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给我的辩护人送达的关于李碧云破坏选举案合议庭成员通知中,顺德区人民法院未审先判,认定我已经犯破坏选举罪。该通知这样表述:被告人李碧云犯破坏选举罪一案由顺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雪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伟敏、人民陪审员霍泽荣共同组成合议庭。根据这份通知,我有充分理由认为,顺德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未开庭审理此案,未了解详细案情,未听取本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未审查本人无罪的证据的情况下就先入为主确信我是有罪的。这样的法庭,这样的法官怎么可能公正处理本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顺德区法院该份通知,我有充分理由相信,顺德区法院法官未经依法判决就在内心确定我有罪。他们事实已经对我实行了违法的有罪推定的行为。所以我认为顺德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因为和我有其他方面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应该回避。

三、本案重大复杂,广东省高院都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此案不应该由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具有典型的宪法意义。该案比一般刑事案件复杂的多,而且社会关注度很高,社会影响大。根据顺德区人民法院的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认定该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条款又指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只有第(四)项的情形符合本案。既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所以,顺德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我的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所以,无论根据法律和本案具体情况,本案都应该由上级人民审理为宜。而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适合管辖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本案还涉及到选举法的立法解释方面问题,最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容里社区900多选民联名的举报信也已经邮寄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在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答复。所以,本案足可以认为属于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顺德区人民法院不宜管辖。

请法庭现在休庭,请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本庭审判人员回避,请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本庭检察人员回避。请顺德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决定顺德区所有法官、检察官自觉回避此案。请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把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

申请人:李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