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星期四

严文汉:链子门” 事件三周年回顾



成都“链子门“事件渉案人之一的严文汉借“链子门“事件三周年之计,对本事件作一个简约的回顾,同时对给予“链子门“事件渉案人关心和厚爱的各界朋友表示真诚的谢意和感激。

在成都中院被官方定性为事件的“223” 群体维权活动始于2005年,近年来因各种原因、特别是由于拆迁、征地所引发的司法纠纷,他(她)们都是因各种原因遭遇司法不公的受害人,由一个一个的个案形成的冤民维权群体。无组织、无纪律,他(她)们怀着对政府的无比信任和对政府合法性的肯定,在每周二成都中院院长接待日信访。是院长接待日把他(她)聚集在了一起,反应自己的冤情。由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于09年2月17日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准备当月23日在中院门口呼吁司法公正。他(她)们手栓铁链,头戴冤帽,希望以此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以解决他(她)多年未解决的问题,实属无奈之举 。

“链子门“事件是近年来无数次信访中的一次,与过去的信访维权活动相比没有其任何特殊性,但不幸的是这一次的信访维权活动被“恩宠”为“事件”,还有专案组“专案”,瞬间上升了几个高度,让人目眩神迷,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提起公诉。十名被告八人坐牢,吊诡的是十名被告有七人既没有栓链子,也没有戴冤帽和喊反腐口号,而且彼此都不认识,完完全全属于看热闹,聚众根本就不沾边,更别说“扰乱社会秩序“。也许正因为大家彼此都不认识,也没有参与该事件的策划,不然被颠覆可能现在还在吃牢饭。

彼此不认识而被“聚众”在一起,这得感谢办案人员的一片苦心,使大家能因“聚众”而相识、相知,不然今生彼此只有擦肩的缘份。

2009年2月18日我接到徐崇丽(此事件的另一获刑人,被判一年管制)的电话,告诉我本月23日有人要到成都中院对面的“三友百货“去跳楼,抗议司法不公,我把这一消息告诉了黄晓敏。我和黄晓敏虽在事件的当天第一时间到的现场,也只是围观者和记录者,不是参予者更不是策划者。我只是把现场原始照片(未经任何修改)传给了一境外媒体和黄晓敏,黄晓敏将此事件报道文章配上现场图片后发给了“自由亚州” 网站和“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网站,同时也把他在“三友百货“楼顶拍的两段视频资料发给了“自由亚州” 网站。

至于黄晓敏所拍视频一事,当时由于忙于照顾因暴力拆迁导致心律不齐而中风瘫痪,处于病危中的母亲,也没怎么上网,不知道黄晓敏传到了网上,对此事完全不知情,所拍内容也不知道。在2月28日晚上被捕和在成都看守所期间被金牛国保提讯时不断的问及此事,突显该视频的重要。

一问三不知,不知内容、不知谁拍的、不知谁传到外网上的。这就是最佳回答。

在一审开一庭时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证据播放了此段视频资料,只见画面中的我对在“三友百货“楼上挥舞国旗的人调侃,“舞啥国旗,要舞你们就舞青天白日旗”。此视频在第一时间被黄晓敏传给了境外的“自由亚州”电台网站,该网站在24日以《成都百多访民头戴冤帽在法院门口抗议》为标题,将该视频在“自由亚州”电台网站播出。

渉案人之一的幸清贤甚至没到过现场,文字由另一渉案人陆大春给他提供的,所用照片是我传给黄晓敏后黄晓敏传给他的,幸清贤只是经过组合后,在第一时间发到了博迅网站上。这七人只是该事件的围观者、见证者和记录者,而获此“殊荣” 远远超过了所有人的想象和承受能力,一不小心被装进口袋,属典型的“口袋罪”。

从刑法的条文来看,对于本“事件” 有三条罪可以定,一是非法集会,二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三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这就要看成都公安局金牛分局法制科的人怎样包装了。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对非法集会是这样解释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解释是这样: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两条款如用在处罚该事件好像要“恰当”一点,但“口袋” 太小,不能网罗更多的人,从法律条文来看,只能对“首要分子”作出处理。要想网罗更多的人,就需要重新包装,把“口袋”做大。这就是在我被成都公安局金牛分局国保大队被审讯时有法制科的人在场的原因。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就很符合他们的要求,这条罪名太完美了,既有首要分子,也有积极参加者,一网打尽。

但具体操作也有一定的问题,就是鲍俊生等人太懂法,在中院门口喊冤是给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申请的,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合法的。鲍俊生等人又没有冲击国家机关,没有辱骂他人,更没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完全就是一个谦谦君子,和平、理性、克制、非暴力。堪称群体维权的典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三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刑事处罚的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情节严重、严重损失三者必须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不具有选择性。不然只能作出五至十天的行政拘留,多一天都有烂用公权的嫌疑。

根据犯罪三原则: 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三者具备才能构成犯罪。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当然需要证据证明,才能被定性为刑事犯罪 。

此案在我们被关押期间,经过无数的退侦和补充侦察,三公权力机关的《情况说明》终于浮出了水面,成为了该案定罪的关健证据。

一是作为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成都中级法院管理处的《情况说明》和该院副院长钟尔璞证人证言。

二是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三大队的《情况说明》,有公章、有大队长雷霆的名字和上一级领导签属的意见。

三是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五中队的《情况说明》,没有公章也没有任何人的签名。

以上该说明都证明了鲍俊生等人阻断了交通,晚上21时许才恢复正常交通。而我拍的现场照片显示整个交通完全畅通无阻,也没有任何非理性的行为。

作为同是公权力机关的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是毫无理由的采信成都市三公权力机关的《情况说明》,真伪已不是问题。更为神秘的是,办单位至今都不敢公布他们“223”当天所拍的现场录像。

被定性为“223事件” 的参与者有几十人之众。当天在中院门口手栓铁链,头戴冤帽喊冤的冤民就有二、三十人,除一蔡姓访民和陈姓访民在23日当天下午19点左右被处以五天行政拘留外,其它在中院门口手栓铁链,头戴冤帽“聚众” 喊冤的冤民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也就是说02月23日在中院门口手栓铁链,头戴冤帽的冤民的行为连行政处罚的资格都不够(这当然不是某些人的仁慈)。与此事件毫无关系的我和黄晓敏、幸清贤、却因围观、记录、报道此事件被有幸圈点成为刑事犯罪。而杨久荣是在09年3月11日因去北京上访被直接接回成都市看守所刑拘。曾荣康是在09年3月20日才被办案单位突然想起而被刑事拘留。这显然已经不是能力问题了。

最搞笑的还是陆大春,自认为“223事件”与他毫无关系,在第二周的院长接待日又去上访,被成都中院保安收走了他的喊冤材料不还,陆大春执意要求中院退还他的材料而不愿离开,被成都中院请进后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者,等想出来已是两年过后。

这与罪与非罪无关,看上谁,谁就聚众扰乱,就好比农贸集市买鸡,属“点杀”。 这已是非法理逻辑的野蛮思维了。

鲍俊生在09年2月23日当天就没有走脱,24日被成都金牛公安分局以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于2010年9月28日被乐山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刘继伟因有“立功表现“,在09年2月23日当天警方对他询问后释放。2010年9月28日被乐山市中区法院判处管制二年。他的民事官司最后与法院达成妥协,最终获得110万补偿。

曾理在09年2月24日被成都金牛公安分局以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监视居住半年,同年9月27日被乐山市中区检察院取保后审,后听说拒绝与办案方合作而惹怒了某些人 。2010年9月28日被乐山市中区法院当庭宣布逮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杨久荣在09年3月11日从北京上访被直接接回成都市看守所。于2010年9月28日被乐山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曾荣康是在09年3月20日被捕。2010年9月28日被乐山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徐崇丽是09年3月4日下午被警方约谈后释放。2010年9月28日被乐山市中区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她的拆迁问题也得到了解决,赔了两套住房。

我与黄晓敏、幸清贤都是在09年2月28日晚被捕。

陆大春是09年3月3日成都中院院长接待日去信访被抓。

黄晓敏于2010年9月28日被乐山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我与幸清贤、陆大春于2010年9月28日分别被乐山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社会秩序沒有被扰乱,而我的家庭秩序则被成都和乐山的公、检、法给彻底扰乱了。

家母在09年6月15日,含恨而逝。家人与律师不断的跟办案警方交渉,但始终没有同意我回家与母亲作最后的告别,好像某些人是从石头里蹦出来的。

“首要分子” 的鲍俊生已于2012-2-22出狱。

其他“积极参加”者都因不服该判决,先后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大家期待受理后的最终结果,重审或维持原判决都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一次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