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星期四

成都访民干兴艳投诉成都中院强行开庭(图)


(维权网信息员刘伯报道)据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访民干兴艳称:3月29日,她就前日成都中院行政审判庭宣磊等人组成的合议庭,不顾她和她的代理人一再要求合议庭全体人员回避而强行在双流法院开庭一事,正式书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牛敏、纪委、审判监督庭进行投诉。

由于当天自己对回避制度不熟悉,被法官威胁,如果2点不到就视为自动撤诉,当她们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后,又威胁说如果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因害怕被按撤诉处理,只好勉强开了庭,但回来查阅法律后发现,法官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投诉,同时也向审判监督庭和纪委投诉,声明当天的开庭无效,要求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干兴艳是因为在2011年2月底到北京上访,自己回来后被双流公安分局行政拘留9天,拘留的理由居然是两会准备期间上访,因此扰乱了社会秩序。干兴艳不服,起诉至双流法院,双流法院违法维持了拘留决定,因此,干兴艳上诉至成都市中院的。

付干兴艳投诉书:



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控告信

控告人:干兴艳 (2012)成行终字笫51号案上诉人。电话:13330986670

被控告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宣磊 (二审主审法官)

案情简介:我因房屋拆迁争议,向截访人员说了-句不解决问题我就【想“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竟然因一句话被行政拘留九天。双流县法院枉法驳回起诉后提起上诉。控告违法事实如下;

一﹑成都中院行政庭于本月26日下午电话临时通知27日下午到双流县法院开庭。未依法在开庭前3天通知本人程序违法﹑未书面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

二﹑在开庭前,审判长专门组织干兴艳和她的代理人在庭外做笔录程序违法。

三﹑审判长超越职权违法决定不准许回避违法。上诉人因本案审判长及审判员多项违法行为,提出回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四﹑在控告人及代理人当即表示对回避问题申请复议的情况下,仍违法威胁控告人:“如果中途退庭,以撤诉处理。”被控告人故意歪曲法律,以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而继续强行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控告人认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是指在控告人提出回避,并得到了院长的口头或书面答复之后的情形。

在控告人提出申请回避之后,合议庭已无权再进行本案的工作,因此,由被申请回避的合议庭来 “传达”院长是否同意回避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应当以该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复议决定前暂停审理,由院长告知是否同意回避后,再开始本案的审理工作,被控告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不准许回避,也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申请复议的法定权利。在此基础上威胁上诉人按撤诉处理,而强行进行的开庭审理过程,应当无效.

对于上述多项违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控告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并导致对控告人的不利后果。

鉴于上述多项违法及本人提起的回避申请及控告,现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已经实际发生了冲突,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此,请求成都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请求研究处理,并书面回复。

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干兴艳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