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4日星期六

常熟六农民工自卫案开审,法庭诸多违规

(维权网信息员刘涛报道)321日上午9,备受关注的常熟六农民工自卫案(起诉书称何强等五人聚众斗殴案)在江苏省常熟市法院开庭审理。来自北京、江苏、湖南、上海等地的王誓华、张凯、虞仕俊、刘岳、甘元春、张磊、易延友、钟颖、朱明勇、薛荣民等十位律师出庭为五位农民工辩护。

因为法庭并非完全的公开审理,对旁听进行了严苛的限制,导致法庭外聚集了众多无法进入法庭的媒体,还有众多欲旁听者包括前来围观的外地律师和部分家属无法进入法庭。由于此前在公开审理的问题上与法院沟通时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所以辩护律师团今天进行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求法院对本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的规定,完全、彻底、全部公开审理。由于常熟法院采取发放旁听证的方式,将本应全部、完全公开审理变为部分、限制性公开审理,而众辩护律师认为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也将公开审判作为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而且,最高法院对此也有明确的不会产生歧义的规定。所以,法院采取发放旁听证的方式变相的不公开审理,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其审判程序是违法的。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律师有责任有义务进行阻止。

为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张凯律师代表众辩护人就此问题与法院进行交涉。张凯律师分别在法院的大门口对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刚进入法庭时对合议庭成员、审判中多 次对审判长,严正提出必须完全的公开审理。法院分别以场地受限、已经给家属发放旁听证、媒体采访需要联系审判管理处等理由搪塞。张凯律师指出常熟市法院还有更大的审判法庭,而且今天的法庭还有空位,所以场地受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开审理的应有之义是对所有人公开特别是要对媒体公开,但是今天的法庭却采取旁听证的限制,将众多媒体和想要旁听的人阻档在法庭之外。张凯律师特别指出法庭不公开审理将导致程序违法,而一个违法的审判,是不应当进行下去的。

经过激烈抗争,法庭依然我行我素,对于公开问题依然坚持其违法做法,对审判进行了“有中国特色的公开”。所以,众多媒体和其他想旁听的人,不能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

在法庭宣布开庭之后,众辩护人对法庭不能完全公开审判进行了强烈的抗议和抵制,而审判长对此问题强行压制,欲直接继续开庭。遭到辩护律师的集体强烈抗议和抵制。审判长多次驳回律师的抗议,并且压制律师就此问题进行发言。引来辩护人更加集中的抗议。

在对公开审判进行充分的抗议无效之后,法庭审理强行开始。带进被告人之后,律师团发现五名被告人手戴背铐,而且脚上也被戴上了戒具。宣布开庭之后,审判长让法警打开被告人的戒具,但是法警只打开了被告人手上的戒具,张凯律师马上向审判长提出,要求将被告人脚上的戒具也应解除,审判长应张凯的要求,让法警将被 告人脚上的戒具予以解除。

此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身份。完毕后,张凯要求审判长公开审判人员的基本信息,且公开程度不得低于被告人刚才被询问到的基本信息,因为只有这样,被告人才能合理的了解并判断是否需要审判人员回避。此合法要求再次被审判长拒绝。

此后进入回避程序。五位被告人全部要求审判人员回避。需要说明的是,开庭前律师会见时并没有建议被告人申请回避,大概是被告人看到律师就公开审判问题与法 庭进行的激烈抗争之后,感觉到不公开审判将有可能导致他们受到不公正审理,所以他们不约而同的提出了回避申请。被告人提出的理由为原审的审判长是庭长现任 审判员是其下属、没有看到亲属在场,不是公开审判,第五被告人要求所有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审判长直接答复不属于刑诉法第2829条规定的回避范围,直接予以驳回。此举引发全体辩护人一致抗议。各辩护人陈述了回避的理由,以及不能由审判长直接回复的相关法庭规定。而审判长对此均不予回应。此时,易延友教授请求发言得到法庭允许,易教授提出其当事人张人礼请求回避的理由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由,即张人礼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不能公开审判将有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对此,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长采纳了易教授的意见,宣布休庭, 请院长对此回避问题进行决定。第一次休庭。

十分钟后复庭。审判长宣布五名被告人回避申请被法院院长驳回。然后宣布继续审理。辩护人继续抗议,薛荣民律师发言说他的当事人对公诉人的回避申请还没有决 定。审判长回复对公诉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此时朱明勇律师请求发言,得到审判长允许之后,朱明勇指出, 刚才审判长在宣读回避决定之后,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可能是审判长忘记了吧。一片哗然。然后。审判长强行推进程序,要求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宣读完毕之后,审判长请法警将其他被告人带下庭,留下了何强一人。审判长正准备开口。张凯站起来,作了如下发言:审判长,我请求法庭允许何强 脱下看守所囚服,因为一个穿着囚服的人,与一个穿着体面的人,给人的印象是非常不一样的,我不希望我的当事人何强穿着囚服受审,因为穿着囚服的被告人,会 影响他人、审判员、法庭对他本性是否善良的判断,我希望法庭在判决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之前,让他穿着体面的接受审判,保证他作为一个自由体面的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言毕,审判长即对何强说,何强,如果你原意,你可以把套在外面的囚服脱掉。何强立即脱掉了囚服,挺胸站立。

审判长正准备开口说话。王誓华律师即发言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人表示反对。王誓华律师说公诉人此时无权反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辩护人在公诉人 宣读守起诉书后进入法庭调查前有权提起的程序,与公诉人无关。应法庭要求,王誓华律师进行了陈述:辩护人在公诉机关提交法院的询问证人的录音录像光盘中, 发现了警察涉嫌非法取证的行为,具体是威胁恐吓证人,在取证过程中警察明确说“请律师没用的,律师就是职业流氓,和我们警察一样”,而且明确说“人在屋檐 下不得不低头,我们办案不要真相的”等等,还在取证过程中与未婚女证人大谈夫妻生活,谈“夫妻生活的实质”等流氓话题对女证人进行长达半个小时的性骚扰。 所以,通过播放这一视频,可以证实,对女证人进行取证的警察自认是流氓,那么,由流氓所做的所有取证,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也就是说,本案所有由这两个流氓所作的至少三十七份笔录,都是非法的,辩护人要求对这三十七份证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而且辩护人能够向法庭提供这些证据非法的线索甚至是证据。所以,请法庭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然后,是长达一个小时多的就此问题的激烈争论。总括如下:公诉人:相关证人证言要到庭审质证时才能播放;进行说明不存在非法证据;公诉人不将对该证人的该 次询问作为证据;要求法庭强行往下推进。法官:要强行将审判继续推进,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予理会。辩护人:公诉人在法庭决定调查线索和证 据之前无权发言;辩护人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并提出相应的线索和证据;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只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法庭就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现在辩护人要求法庭审查非法证据的线索,法庭没理由也没有依据不予审查。

关于此问题的抗争,众律师的抗议是非常激烈的,这个回合辩护人以王誓华与甘元春律师为主要抗争者,因为王誓华是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的启动由他提出,而发现和整理非法证据线索的是甘元春律师。王誓华律师更是二十多次起立抗议审判长欲强行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在辩护人明确提出线索和证据 的情况下对非法证据的线索和证据审查都不审查就宣布不存在非法证据而欲将庭审强行推进。王誓华律师甚至以不惜、不惧被法庭驱逐的决绝,坚决的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终于使法庭决定休庭,对此问题进行评议。

下午再次开庭。审判长宣布当庭调查非法证据的线索和证据。律师依法抗争终于使法庭依法审查非法证据的线索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