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日,石合利因遭遇强行拆迁,向山东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省政府:1、确认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府作出的《临政土字【2007】432号文件》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府作出的《临政字【2008】41号文件》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府对密乃从(已故)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92.53㎡和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未确权面积的房屋应予补偿或者赔偿。
3月28日,石合利收到山东省政府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2】2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书》仅对石合利的第二项请求作出复议决定,遗漏了第一、三项的复议请求。石合利认为省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尤其是第三项请求,省政府既不支持他的请求,也不否认他的请求,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显然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石合利的母亲密乃从(已故)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92.53㎡,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房屋未确权。石合利母亲的房屋遭遇政府强拆而未得到任何补偿。为此,石合利作为母亲密乃从的继承人,坚持维权,不断向各级政府反映,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石合利向临沂市中级法院起诉临沂市政府,临沂中院置之不理。如今,石合利又向济南市中级法院起诉省政府,并期待济南市中院能依法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