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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们和律师去呼兰国土局询问结果 |
(维权网信息员陈平君报道)因对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法制办于2012年6月14日,通过快递、以白条的的形式退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6月18日,陈森,陶恒等人来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下面的诉状,将呼兰区长诉至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接待人员看着这张没有字头,没有落款,没有经办人签名,没有公章,仿若白纸的“答复”,回答到“这根本看不出属于行政行为,我们这里无法受理,你们只能回呼兰区法院立案,或到呼兰区政府行政复议。”“因为没有经办人签名,并不加盖受理单位的公章,就属于违法行为。”
退回申请的快递上签署着投递者是,呼兰区法制办赵文华的名字(手机:13703663303,办公室电话:0451-57321163)。
陈森等人又来到的呼兰区法院,拨通的行政立案庭的电话,接电话的人称“不属于行政行为不予立案”。 行政庭庭长于波的手机(15945772777)无人接听,稍后行政立案庭的办公电话(0451-57358024)也无人接听。
之前陈森等人曾就此事拨通哈尔滨市长热线(12345)反应问题,孟朋卓(呼兰区政府处理市长热线,57322345),回复到“有没有批件是一回事,给不给你看是另一回事”。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1、陈森,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2、陶恒,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3、李君,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裕强村袁家屯,邮编150525。
联系人:陈森,联系电话:13895865533,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辉,职务:区长
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 邮编:150525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2012年作出的《答复,退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依法判决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春,我们先后在利民镇裕强村袁家屯购地建房,当时周围大片土地是树苗地;后来,我们北边数万平方米土地批给哈药六厂,即土地已是建设用地,不知是谁在违法批地。
2012年4月份,我们收到呼兰区国土管理局的《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我们是非法占地,并明确60日内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依法在法定时间内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落款为2012年6月12日,被告下属《区复议办》以白条对原告等人进行答复,称原告的《申请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并将申请书《退回你们》。
显然,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表现为:以办公室白条作行政复议答复,违法;其次,认定申请“不属范围‘与《处罚决定书》(同是被告属下)自相矛盾;再有,行政复议未用《决定书》、《答复书》的形式,而用《退回》形式有违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陈森、陶恒、李君三人不服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贵院依法确认,准如所求,以彰显司法之公正。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陈森、陶恒,李君
20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