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7月19日下午16时许,安徽省庐江县张兵应庐江县法院电话通知到法院签收安徽省庐江县法院(2012)年庐江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庐江县检察院撤诉,自此,庐江县司法机关就张兵因安徽中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磷石膏污染而上访、向媒体投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并两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合肥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发回重审,历时两年三个月十三天,庐江县司法机关最后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诉此案。但张兵认为,庐江县司法机关制造假证据意图构陷其入罪,但因无事实证据无法令人信服而不得不撤诉。
张兵强调自己根本无罪,庐江县公安局的一些笔录证据被二次合肥中级法院庭审时证人当庭作证虚假,而对方证人则从未无出庭作证,其真实性可想而知。更有公安、检察院的所谓张兵唆使他人购买死鱼冒充污染死鱼的录音证据从未当庭播放质证过,如此公诉方自认非常有力的证据为何不敢拿出当庭质证?其真实性令人怀疑!因此,张兵认为不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是证据虚假,故庐江县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自己无罪。其所以准许检察院撤诉,亦是试图掩盖庐江县司法机关枉法追究自己所谓刑责的事实,更令自己无法接受的是,以所谓“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诉此案,让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自己涉嫌犯罪,只是司法机关无法查清犯罪事实,无法找到证据而只得撤诉,故为了自己数年来的冤屈,为了自己的清白,将提起上诉,要求合肥市中级法院给个明确结论,还自己一个清白!
张兵对本网信息员表示,感谢律师的出色辩护,感谢包括维权网在内的一些媒体及网友的关注报道,否则自己很难坚持下去,更是新闻监督才使庐江县司法机关不得不慎重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