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9日星期一

常州一法院为违法拆迁开出先予执行裁定(图)


(维权网信息员苏汉权报道)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周平岗村委周家村92号的周惠明、沈瑞华夫妻俩,突然于7月5日下午收到常州市钟楼区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称:本院应原告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情况紧急”为由,请求先予执行的申请,裁定周惠明、沈瑞华夫妻应该在裁定生效三日内从92号房屋搬出,交原告拆除。

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曾经是以“房屋拆迁人”的资格,向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就92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提起过民事诉讼,也就是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但,由于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提起民事诉讼后,周惠明、沈瑞华夫妇在著名律师张成茂的指导下,就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周家村土地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钟楼区法院只能将审理中民事诉讼中止。经常州市中级法院查明和认定: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周惠明、沈瑞华夫妻房屋地块(原集体土地)不存在任何的征地手续,并作出(2012)常行终字第78号终审裁定。

既然连征地手续都没有,那么就不存在什么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也就是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对周惠明、沈瑞华夫妻房屋地块收购储备缺乏起码的法律依据,更不具有房屋拆迁人的资格了,当然也不具有对房屋拆迁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可见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和房屋拆迁行为违法,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就通知周惠明、沈瑞华于7月5日上午到法院协商。遵循“民不跟官斗”的古训,周惠明、沈瑞华夫妻俩在明知道自己将百分百能赢得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钟楼区法院的“协商”要求。

钟楼区法院的协商倒也显得比较郑重其事,由一把手院长夏伟忠出面,民一庭的庭长王明等参与。当沈瑞华提出自己可以忽略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违法行为,但拆迁补偿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市场价格给予时,院长夏伟忠还表态说这完全合情合理。

可到了下午,钟楼区法院突然将上午的表态改变,在明知道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中将百分之百败诉的情况下,给周惠明、沈瑞华夫妇送达了(2012)钟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夫妻俩为没有了诉讼资格的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腾房。

钟楼区法院如此胆大妄为地枉法,平时柔弱的沈瑞华突然变得坚强了起来,立即将家中的煤气罐搬到了防御要地,表示:只要这些不法分子胆敢来侵犯自己的合法私人财产,自己愿意成为江苏常州的唐福珍!

为了唐福珍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张成茂律师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不具有房屋拆迁人和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之诉,以遏制钟楼区法院的司法乱为行为。

沈瑞华电话:13401607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