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6日星期四

安徽濉溪县邵华夫妇不服宅基地被政府“确权”上访遭拘留(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濉溪县政府、法院及淮北市中级法院就邵华与朱朝轩因祖上房屋典权,后因邵华之母胡庆英在1972年与朱朝轩达成回赎协议,但此协议因无其他共有人授权是否有效存疑,而争议的宅基地则在1952年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却被濉溪县政府将土地使用权确权给朱朝轩,如此无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公信力的行为竟然能够被法院予以维持,对此,邵华、吴翠美夫妇不服,不断的向上级法院、检察院和人大上访申诉始终无果。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访民邵华(又名邵天厂)、吴翠美夫妇不服有房产证的约93平米的祖传宅基地被濉溪县政府确权给原典权人而起诉,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始终判决认定濉溪县政府于20031015作出的濉国土资(200358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而此前邵华叔父邵士才于1993年曾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原典权人朱朝轩与邵华之母胡庆英,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于1972年达成的回赎协议无效,一审二审皆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邵士才败诉,再审法院淮北市中级法院“认为邵士才对胡庆英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有异议,应属土地权属的确认与变更,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并以(1998)淮民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撤销了(93)淮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和(1994)淮民终字第08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邵士才的起诉。”

其后朱朝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拆旧建新屋,邵华起诉濉溪县政府,要求撤销为朱朝轩颁发的(96001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二审法院皆维持96001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淮北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则支持了邵华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并以(2000)淮行再字01号判决撤销了濉溪县政府为朱朝轩颁发的(96001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91,朱朝轩对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对邵华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的土地登记公告提出异议,1015濉溪县政府作出濉国土资(200358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将土地确权给朱朝轩,其后邵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为申诉邵华、吴翠美夫妇走上上访之路,夫妇二人于201236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滞留”而被北京警方训诫,回到濉溪县后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邵华、吴翠美夫妇认为,位于争议地是1952年濉溪县第00361号《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中的宅基地,是邵华之父亲邵士太与邵士才、邵士平祖上遗产,其中的西间两间、门面一间于解放前典给朱朝轩之父朱艺芝居住,解放后邵朱两家又定续典协议。房屋共有人中邵士平早年去台湾,邵士太被打成右派于1961年死于狱中,邵士才在1969年受迫害下放农村,邵华之母胡庆英带着两个孩子艰难度日,且经常被拉去批斗。1972年因原居住房屋倒塌无房居住而向朱朝轩提出回赎房屋遭拒,后经西关居民革委会出面调解达成回赎协议:回赎西间两间,赎价242元,并同意朱朝轩在赎回的西屋南接盖两间(多建一厨房),1981年邵士才落实政策回城才知道回赎一事,认为其兄邵士太去世后胡庆英继承邵士太财产成为共有人,但无权与朱朝轩达成回赎协议,故多次找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直至1993年提起诉讼。

邵华、吴翠美夫妇认为依据濉溪县第00361号《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该宅基地权属确定,而濉溪县政府以确属不确定为由以《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处理是适用法律不当,是无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公信力,而法院的维持判决更是荒唐,故坚持上访维权。

房屋典权制度是中国固有的制度,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以一定价格典给典权人,房屋所有人获得典价,典权人占有房屋使用房屋,其权利为他物权,典期期满房屋所有人可以赎回房屋,也可以绝卖。

邵华母亲胡庆英与朱朝轩达成回赎协议,因胡庆英仅是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授权其协议效力未定,且依法房屋所有权必须经过房产证过户才能移转物权,购买人才能成为所买房屋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