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星期四

山东临沂民告官5年难立案,受害人请求省高院直接受理


(维权网信息员宋俊龙报道) 2012年7月24日,山东临沂暴力强拆受害人王汝兰、魏兰玉、孙成亮、程立花、刘国慧、姜宝坤、魏秀芬、冯秀荣、张佃平、王丽莲、张双印11人用特快专递(EV334459669CS)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寄去一封信,请求省高院直接受理他们起诉临沂市兰山区建设局【临房拆许字(2006)第9号】拆迁许可证违法的一审案件。


据王汝兰、魏兰玉陈述:2007年,山东临沂市政府打着“公益事业”的幌子强取豪夺野蛮暴力拆迁,伙同其下属临沂市房管局和兰山区建设局,非法取得【临房拆许字(2006)第9号】拆迁许可证,将本来不在拆迁范围内的王汝兰、魏兰玉等11位受害人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并以各种野蛮卑鄙的手段暴力强拆了11位受害人的房屋。

2007年7月3日,王汝兰、魏兰玉等149户拆迁受害人向临沂市兰山区法院递交了诉临沂市兰山区建设局取得的【临房拆许字(2006)第9号】拆迁许可证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5年多了,王汝兰、魏兰玉等拆迁受害人也没有收到兰山区法院的任何答复。期间,临沂市政府操纵司法对他们的民告官不予受理,拆迁更加野蛮和疯狂。

2007年6月至10月间先后采用野蛮暴力手段强拆了王汝兰、魏兰玉等35户受害人的房屋,5年来,他们不断到兰山区法院和临沂中院要求立案;到北京济南等有关部门上访;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省人大及省高院多次出涵督办,临沂中院和兰山区法院都置之不理。

2012年 5月2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汝兰、魏兰玉等11人用特快专递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寄去起诉书,请求高院依法受理他们的一审起诉。

两个多月过去了,王汝兰、魏兰玉等11名拆迁受害人没有收到山东省高院立案通知,于是他们又给省高院立案庭寄去一封信,请求省高院直接受理他们起诉临沂兰山区建设局【临房拆许字(2006)第9号】拆迁许可证违法的一审案件。



附:王汝兰、魏兰玉等11名拆迁受害人给省高院的信

尊敬的山东省高院立案庭领导您们好:

我们11人是山东临沂暴力拆迁受害人,我们于2012年 5月20日,以特快专递向贵院邮寄了我们诉临沂市兰山区建设局取得的【临房拆许字(2006)第9号】拆迁许可证违法的起诉书,请求贵院依法受理我们的诉讼。

现在贵院收到我们的诉状已经2个月了,但我们一直没有得到贵院的立案通知,特来信查询,请求您们在百忙之中帮我们查询一下我们的案件受理情况并给予我们书面答复,如若已经在贵院立案,请尽快告知我们去缴纳诉讼费,如果已经转交临沂处理或已经指定哪一级法院审理,请书面告知我们。

事情经过:2006年6月30日,临沂市房产管理局向兰山区建设局颁发【临房拆许字(2006)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临沂市政府以此拆迁许可证为理由,采用各种卑鄙的违法手段强拆了我们的合法房屋,我们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此拆迁许可证违法。

2007年7月3日,我们兰山区五个居委的149户拆迁受害人诉兰山区建设局拆迁许可证违法一案,向兰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起诉书,该院收到我们的诉状至今,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我们部分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7日收到我们的起诉书至今未做任何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们于2012年 5月20日,以特快专递向贵院邮寄了我们诉临沂市兰山区建设局取得的【临房拆许字(2006)第9号】拆迁许可证违法的起诉书,请求贵院依法受理我们的诉讼,至今我们未收到贵院的回复。

再次恳求您们尽快给我们书面答复,告知我们诉讼的受理情况,如果近期收不到您们的回复,我们认为你们已经构成渎职和不作为,我们将向有关部门上访、举报、控告您们的违法行为!

急盼回音!



山东临沂暴力强拆受害人:王汝兰、魏兰玉、孙成亮、程立花、刘国慧、姜宝坤、魏秀芬、冯秀荣、张佃平、王丽莲、张双印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2年7月24日



魏兰玉:13954927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