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武刚报道)北京公民叶洪霞,接连遭遇警方违法滥用职权的侵害,为了促进人权保障,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2012年8月21日 ,叶洪霞专门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递交游行申请书。
据叶洪霞介绍:在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接待民警(警号:004015、003367)接受了我的申请,除认真的做了“接待记录”外,并没有依法出具《申请登记表》让申请人填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由此,为了使公安机关的干警能够提高法制观念,更好的为民服务,此次游行申请的递交还是有必要的;也正因为此,本人特向北京市公安局书面邮寄了《游行申请书确认信》,希望市局领导能够依法作出书面通知答复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能够获准,静候回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2被控告人对控告人非法扣押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
2、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3、责令被控告人向控告人公开赔礼道歉;
4、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赴北戴河旅游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佰壹拾元整。
于北京时间12:10许,被控告人1行至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却未将3控告人带入分局,而是将3控告人径行带至河北省煤矿北戴河疗养院内设的“秦皇岛市暑期北戴河信访劝返处”,由警号为096164的民警非法对3控告人进行询问后,3控告人被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2小时之久;与此同时,被控告人1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给3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叶洪霞 郭建立 李学惠
2012年 8月 8 日
本控告材料同时抄送以下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中央政法委
3;中纪委
4;公安部督察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据叶洪霞介绍:在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接待民警(警号:004015、003367)接受了我的申请,除认真的做了“接待记录”外,并没有依法出具《申请登记表》让申请人填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由此,为了使公安机关的干警能够提高法制观念,更好的为民服务,此次游行申请的递交还是有必要的;也正因为此,本人特向北京市公安局书面邮寄了《游行申请书确认信》,希望市局领导能够依法作出书面通知答复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能够获准,静候回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叶洪霞、李学惠在公安部上访 |
郭建立、李学惠到公安部上访 |
北京公民郭建立、叶洪霞、李学惠三人8月2日 结伴驾车到北戴河旅游,在快到的高速路北戴河出口时,被警察扣留,旅游为此结束。叶洪霞三人回京后,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公安部督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依法投诉。8月10日 到公安部信访接待站,公安部接待员告诉叶洪霞三人说;只有到秦皇岛公安局督查投诉,有当地公安信访回复函公安部才能受理。有公安部人的点拨,叶洪霞近日准备下访到秦皇岛市公安局(管辖北戴河)。
以下是叶红霞等3人给5部门的控告信
控告人1:郭建立,男,1979年3月28日 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10106197903282418,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李家峪村小区7排601号(小区东北角第一家)联系电话:13331083108;
控告人2:叶洪霞,女,1972年9月3日 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10108197209033721,通讯地址:同上,电话:13911872899;
控告人3:李学惠,男,1960年4月28日 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10104196004280059,通讯地址:同上,电话:13311296958;
以下是叶红霞等3人给5部门的控告信
控告人1:郭建立,男,
控告人2:叶洪霞,女,
控告人3:李学惠,男,
被控告人1:
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岭路2号,电话:0335-4041102;
被控告人2: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秦皇岛支队北戴河大队
控告人因被控告人无故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人民警察法》现提出控告。
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岭路2号,电话:0335-4041102;
被控告人2: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秦皇岛支队北戴河大队
控告人因被控告人无故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人民警察法》现提出控告。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2被控告人对控告人非法扣押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
2、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3、责令被控告人向控告人公开赔礼道歉;
4、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赴北戴河旅游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佰壹拾元整。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2日 ,3控告人结伴驾车出游北戴河,行至高速公路北戴河出口,被被控告人2以安检为由查验证件,以控告人3曾经被公安机关拘留过需进一步了解情况才能进入景区为由非法扣押近3控告人的身份证件近2小时(执法民警警号:106152、106156)。于北京时间11:45许,被控告人2将3控告人及相应身份证件转交被控告人1,被控告人1提出检查随车、随身物品后,要求控告人随其前往北戴河分局配合进一步调查。控告人2当场要求被控告人1(执法民警警号096743)出示相关证件遭到拒绝,3控告人被强行带离高速公路警务站(控告人1、3被被控告人1派5名警员押入警车;控告人2被3名警员看押驾车随警车同行)。
于北京时间12:10许,被控告人1行至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却未将3控告人带入分局,而是将3控告人径行带至河北省煤矿北戴河疗养院内设的“秦皇岛市暑期北戴河信访劝返处”,由警号为096164的民警非法对3控告人进行询问后,3控告人被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2小时之久;与此同时,被控告人1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给3控告人。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被控告人1的法定职责不包括限制曾被行政处罚过的公民出游,被控告人1仅因控告人3曾被拘留过就非法扣押3控告人的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是违法行政行为。被控告人2的法定职责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而无权查验及扣押控告人的身份证件,被控告人2的行为属滥用职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违法行为。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1、2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出示警察证件、不出具法律手续便非法扣押控告人身份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第六、七、八、九、十二、十三、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款、二十三条,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控告人特向贵单位提出举报控告,强烈恳请贵单位依法查处被控告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并赔偿控告人因被控告人违法行政行为给控告人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
对于此投诉举报情况,请贵单位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3控告人。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叶洪霞 郭建立 李学惠
2012年 8月 8 日
本控告材料同时抄送以下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中央政法委
3;中纪委
4;公安部督察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