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星期二

江西独立参选人刘萍就“两会”被非法拘禁报案不立提起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兴玉彩报道)9月3日,江西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刘萍用特快专递向新余市政府递交了就今年3月份两会期间她被非法拘禁,向公安报案而不予立案之事,提起行政复议。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西省新余市大面积非法关押弱势访民和维权人士。新余三名独立参选人刘萍、魏忠平、李思华都分别被无端关押半月之久。

“两会”结束被解禁回家后,他们即以非法拘禁为案由报案。但是,近半年过去了,他们均未得到是否立案的回复意见。获得了报案回执的刘萍,决心就此讨个说法。

上月,刘萍申请公安局公开“是否立案”的信息,得到的回复却是“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刘萍现在就回复“依法不公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政府公开依的是什么法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刘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南村25栋

2楼4号,手机13879013098,公民身份号360502196412020040.

被申请人: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地址仙来中大道272号,法定代表人、局长:黄

文辉;

复议请求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在本“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一案中所谓“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的回复意见于法无据;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符合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即依法公开报案回执编号为A3605031000002012040043号一案立案与否的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9日,申请人向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铁山派出所报案,其报案回执编号为A3605031000002012040043.

2012年7月11日,就上述报案是否立案的问题,申请人在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向被申请人新余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依法公开2012年4月9日申请人报案的接处警单。【该信息索取号为sq20120711316kcfcw】。

201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在新余市政府信息网上回复:“已经办理(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但并未说明为什么属于依法不公开。

申请人认为,公安部门依法公开立案与否的信息,亦即是向当事人尽立案与否的告知义务,纯属行政行为范畴,与刑事案件侦破的保密性无关,并且,受害当事人报案后也有立案与否的知情权利。被申请人回复“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那么试问:

1. 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吗?

2. 所谓“依法不公开”,依的是什么法律,哪个条款?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回复实际上是一种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且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所回复的“申请的内容属于依法不公开”于法无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关于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特请求新余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依法予以复议。

此致

新余市人民政府



附件:

①2012年4月9日,A3605031000002012040043号报案回执;

②2012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新余市政府信息网递交的《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

③201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新余市政府信息网回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查询结果》截图。



申请人:刘 萍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