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于9月29日 向胡先正、胡召春和胡召才(三人为父子叔侄关系,下文以胡氏三人称之)下达传票,就三人的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定于下月11日下午3时分在包河区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此前胡氏三人因反抗强制征收其宅基地的行为已经由该院于2012年3月20日 以(2012)包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三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胡先正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胡召春有期徒刑七个月、胡召才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后胡氏三人上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于6月8日上午 公开开庭审理(本网信息员旁听却被警方非法传唤),6月26日 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合刑终字第00174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发回合肥市包河区法院重审。
胡氏三人对本网信息员表示,不允许蓝鼎集团在自家宅基地上施工是维权行为,房子虽然被政府强拆,但宅基地是自己的,政府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上面印有国徽,未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己就有权阻止任何人、任何单位在自家宅基地上的施工,因为这所谓的施工就是侵权行为,而政府不仅不制止侵权行为,反而对维护权利的公民追究“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事责任,是毫无道理的,他们坚信自己无罪,会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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