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0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向李焕君送达受理通知书,载明:李焕君起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案已受理。
住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东街195号院5号的李焕君,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京公丰决字【2012】第005653号公安行政处罚违法。
2012年9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了京公丰决字【2012】第005653号公安行政处罚:给予李焕君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其理由是:“2012年9月23日7点许,李焕君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庄东街原112号拆迁工地处,以打横幅穿状衣的方式扰乱施工单位(北京信旺达拆除有限公司)工作秩序,后被民警查获”;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李焕君认为:首先,拆迁须有拆迁许可证,没有拆迁许可证不得拆迁。本案北京信旺达拆除有限公司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故不存在“拆迁工地”,所谓“李焕君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庄东街原112号拆迁工地处”的事实也不存在。
其次,“打横幅穿状衣”并不违法。
再次,所谓“扰乱施工单位(北京信旺达拆除有限公司)工作秩序”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阻扰非法拆迁施工,并不违法,还应当予以鼓励。
李焕君房屋被强拆后,在废墟上搭棚穿状衣,竟然被拘留。李焕君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