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1日星期日

工程款不到位,农民工生存权无保障(图)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中秋节前后,四川省阆中市金盆乡琴鹤村的李林峰一面奔走在省、市法院、信访办等部门,一面安抚因结不到工程款而得不到工资的农民工。1018,李林峰再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以“已终审判决”为由,不予立案。

2009531,李林辉、张辉与四川省神柱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弋国礼签订了《防护工程协议》,约定李林辉组织农民工承包修建由弋国礼管辖的四川遂宁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绵遂高速公路遂宁段﹙K142+100-K154+050﹚范围内的路基防护工程。协议签订后,李林辉即组织农民工按照弋国礼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于20104月底完工,于同年底竣工通车。工程完工后,李林辉与协议方弋国礼结清了借支的816378.00元劳务、生活费,尚余163581元的石料款未结清。李林辉多次催收无果,于2011114诉至遂宁市船山区法院。船山法院于2011520作出﹙2011﹚船山民初字第206号一审判决,判决支持李林辉的诉讼请求。后弋国礼不服一审判决,以石料由其提供为由,向遂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遂宁市中级法院于2011926作出了﹙2011﹚遂中民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遂宁市船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李林辉上诉至四川省高级法院,仍维持原判。

但很多证据证明,石料是李林辉组织民工就地取材,用炸药、雷管炸石头,由工人用大锤和钢钎开凿而得,并非如弋国礼所言用破碎机破的石头。这有施工民工袁宗武、杨本熊、章康友、章康德、陈义安以及工人施工时租住的房东唐永亮、当地居民陈义万等人的证言所证,且有民工因开凿石料领取的工资单为据。


因拿不到石料款,民工的工资无法结算,民工们将李林辉告上法庭。李林辉被逼无奈,以四条理由,再次要求法院重审改判,讨回血汗钱。

一是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重审改判;弋国礼拿不出有李林辉签字的石料结算清单。
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重审改判;弋国礼新提交的证人证言、结算清单,是在2011613,由弋国礼、周时林、陈义生等人在南充市东华大厦二楼茶餐厅聚餐后编造出来的。
三是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重审改判;
四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重审改判;二审法院之所以做出与一审判决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根本原因为二审法院认定李林辉使用了弋国礼提供的石料,故应在结算中扣除。而一审法院对这一情况未予以认可。由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存在本质区别。但是,二审法院却在终审判决书中写道:“原审判决认定是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予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由此可以看出,二审判决的陈述与法律的明确规定明显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李林辉电话 13890821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