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2年10月19日早上8点45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11法庭公开审理朱安武诉镜湖区住建委拆迁延期许可案。倪文华为朱安武代理。
朱安武的房屋位于芜湖市棠桥老庄,面积为86平方米,用于经营理发行业。该房于2012年7月6日被镜湖区法院强拆。该院强拆的依据之一,是镜湖区住建委拆迁延期许可公告。
朱安武认为,镜湖区住建委不具备发放拆迁许可证和作出拆迁延期许可的主体资格。
2012年9月13日,朱安武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延期许可违法。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指出,被告发放拆迁许可证和延期拆迁许可的权力来自芜湖市2008年36号文件。但芜湖市2008年36号文与建设部2004年154号文第4条规定相抵触。建设部的文件属于规章,是广义上的法律;而36号文不属于广义上的法律。毫无疑问,建设部145号文的效力要高于芜湖市政府36号文。也就是说,被告的上述权力未经法律授权。况且,芜湖市36号文件只是指出发放拆迁许可证由区政府指定的拆迁管理部门实施,但从36号文件中,并没有明确镜湖区政府已经指定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该区拆迁管理部门。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拆迁许可证发给芜湖市镜湖区城际铁路征拆迁工作办公室,故该办公室为本案第三人。但芜湖市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已经证实第三人没有取得机构代码,是非法组织。非法组织就不具备申请拆迁延期的资格。本案第三人没有机构代码,是不能出庭的。第三人缺席,法官说,第三人放弃了诉讼权利。
目前,朱安武无家可归,也失去了工作。
倪文华与被拆迁访民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