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7日星期五

山东省高院裁定临沂罗庄劳动争议案再审(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24,临沂市罗庄区矿区商场八位劳动者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明确裁定:“一、本案指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的条件是原判确有错误,这意味罗庄区法院和临沂中院裁判错误。

2009年初,临沂市罗庄区矿区商场孙梅等因劳动争议一案,委托倪文华代理,向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庄区法院判决矿区商场支付劳动报酬。罗庄区驳回劳动者的起诉,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定。八位劳动者不服,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终于作出裁定,指令临沂中院再审。此案经一审、二审(二次)、重审,再审,历时近四年才得到再审的裁定。

197812月至1994年期间,临沂罗庄八名劳动者与矿区商场建立了劳动关系,自1997 6 月起,矿区商场停发了上述劳动者的工资,也未书面告知其原因。在庭审过程中,倪文华强调,在未办理下岗手续的情况下,矿区商场未安排劳动者工作,属于违约,矿区商场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故矿区商场在答辩中,称“没有劳动就没有报酬”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况且,“没有劳动”是矿区商场没有安排工作造成的,不能免除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另外,矿区商场因拆迁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遭遇拆迁,享有得到安置的权利。但矿区商场将安置名额偷偷转移,谋取非法利益。但一、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本案从2009年初立案,经多次开庭,未能查清事实,导致再审。经历了将近4年的时间,不知何时才是尽头。倪文华认为,一、二法院办案一拖再拖,折腾劳动争议的受害人,其目的就是拖垮受害人。山东省高院作出“指令再审”的裁定,更坚定了八位劳动者维权的信心,毕竟还有争取权利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