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星期五

新疆公民李春利被当局以控上访为名影响生意,被迫提起行政控诉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赵明报道)日前本网信息员接到新疆乌鲁木齐市公民李春利先生投诉,控告乌鲁木齐机场派出所在中共十八大召开会议的前夕非法限制自己自由,违法取消自己乘坐飞机前往上海商谈生意的权利,给自己心身及生意带来损害。

2012年11月5日,李春利要到上海送别人订购的结婚金镶玉和其他人订做的东西,对方都要求及时送交过去。但乌鲁木齐机场派出所在李春利办好登机牌通过安检时,没有任何理由将李春利拦下不让上飞机,并让李春利写下保证不去上访的保证书,使李春利感到非常惊讶和气愤,为了不失信于生意方,李春利忍辱写下保证,但机场派出所仍然不让李春利乘机前往,这使得李春利几笔生意无法成交,给李春利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仅花费和直接预期经济损失就80万。这次遭遇不是李春利的第一次。在此之前也是因为类似的情况,造成李春利的生意多次没有做成。2009年5月22日,李春利带着1吨半的和田玉到上海做生意,正和苏州的客商谈生意的时候被上海的警方无缘无故地带走并被扣留了一晚上,这使谈判的客商还以为李春利的和田玉是偷来的,导致生意没有做成,也失去了这一大客户,第二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二处的处长刘伟治把李春利接出来,同天李春利不得不又把一吨半的玉石重新打包托运回乌鲁木齐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2012年5月李春利和乌鲁木齐市的李应革、马晓萍共三人一同到北京送和田玉,正在房间和客户谈生意时,突然闯进了几个警察搜查他们的行李,吓得客户直接走了,还以为他们的和田玉是偷窃的,导致生意没有做成且又失去了一个大客户。这次不仅生意没有做成,光差旅费就花去了2万多。







投诉书



控告人:李春利,男,40岁,汉族,自由职业者,高中文化。



被控告人1:新疆乌鲁木齐市机场派出所



被控告人2:高新区(新市区)信访局





控告请求:

一、 依法确认被控告人2012年11月5日对控告人人身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二、 要求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1月5日,控告人要到上海送别人订购的结婚金镶玉和其他人订做的东西,对方都要求及时送交过去。但控告人办好登机牌通过安检时,第一被控告人没有任何理由将控告人拦下不让上飞机,并让控告人写下保证不去上访的保证书,控告人感到非常惊讶和气愤,本来控告人就没有上访的念头和打算,但为了是自己顺利做生意,还是按照他们的要求写了保证,但他们还是不让控告人出行,这使得控告人这几笔生意无法成交,给控告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仅花费和直接预期经济损失就80万。这次遭遇不是控告人的第一次遭遇。这些年来,控告人一直在配合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从来没有给他们添麻烦,但他们却一直在给我这个遵纪守法配合他们工作的人不断带来麻烦,控告人实在忍无可忍。

在此之前也是因为类似的情况,造成控告人的生意多次没有做成。2009年5月22日,我带着1吨半的和田玉到上海做生意,正和苏州的客商谈生意的时候被上海的警方无缘无故地带走并被扣留了一晚上,这使谈判的客商还以为我的和田玉是偷来的,导致我的生意没有做成,也失去了这一大客户,第二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二处的处长刘伟治把我接出来,同天我不得不又把一吨半的玉石重新打包托运回乌鲁木齐市,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事后我才知道是第二被控告人通知警方在我的身份证上做了手脚,导致我的合法行为都受到莫名其妙的限制和骚扰。

2012年5月我和乌鲁木齐市的李应革、马晓萍共三人一同到北京送和田玉,正在房间和客户谈生意时,突然闯进了几个警察搜查我们的行李,吓得客户直接走了,还以为我们的和田玉是偷窃的,导致我们生意没有做成且又失去了一个大客户。这次不仅生意没有做成,光差旅费就花去了2万多。事后我们知道,这还是因为第二被控告人指使公安局在身份证上做了手脚。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行政强制行为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严重违反相应实体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 被控告人违反法定程序。

(一)被控告人执法人员没有依法出示执法证件。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但2012年11月5日,第一被控告人执法人员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和传唤证的前提下就强行扣留控告人并不让登机。



(二)没有当场告知控告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但2012年11月5日,第一被控告人执法人员自己都不知道为何要扣留控告人,无法也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



(三)被控告人执法人员没有依法听取控告人申辩、陈述。《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6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012年11月5日,第一被控告人在没有听取控告人申辩和陈述之前就决定对控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被控告人执法人员没有依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7和第8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但两被控告人至今都没有制作现场笔录并让控告人签字。

(五)被控告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行政强制法》第20条1款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但被控告人一直没有履行这天通知义务。



以上还没有将被控告人违反程序的行为全部指出来,但仅凭上述指出来的行为,被控告人在程序上已构成严重违法,其行政强制行为就是非法的。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构建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对违法行政必须严厉禁止。



二、 被控告人滥用职权,非法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

被控告人对控告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拿出任何法律依据,其表示自己只是个打手,完全听上面的吩咐,上面叫他干啥就干啥。尽管如此,被控告人属于典型的不知法而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但控告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法行为的动机。控告人是早已预订好的到上海做生意,从事的完全是合法经营。被控告人担心控告人会从上海再到北京上访,这完全是杞人忧天。控告人多年前上过访,但以前的经历告诉本人,上访处理绝大部分是政府互相踢皮球,是一种让老百姓劳民伤财而又不能解决问题的骗局,所以控告人早就放弃了这种幻想,这就是近些年控告人一直没有上访的真正原因。所以控告人这次更不可能去上访。但这次被控告人大有前秦苻坚淝水之战后大厦将倾之势,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见不得风吹草动,他们对控告人说:“是你们老百姓的利益重要还是当官保住位置重要?”在控告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并保证不会给政府添麻烦的情况下,被控告人仅凭臆想,无任何法律依据,还是对控告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使控告人不能合法从事自己的生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难道连老百姓的活路也不给吗?



三、被控告人对控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也规定:“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现在由于被控告人的非法行为,多次造成控告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骚扰而失败,直接造成的损失达到 100 多 万元。被控告人应予以全部赔偿。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对控告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并且违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国《宪法》第37条等规定,是违法的。古人常说:“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控告人这些年来一直在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那么政府就应该保护控告人的合法利益,对造成控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否则岂不成了“顺之者亡,逆之者昌”,今后谁敢听政府的话呢?政府官员应是人民的保护神而不是滥用职权损害人民利益的对立者。当时限制控告人的警官表露出“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无比狂气,说我无需拿出任何法律依据,我再怎么违法,你想告就去告吧,尽管法律规定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应该立案,但法院是由我们控制,你看法院是听当官的还是听你们老百姓的?你们老百姓的这些事法院也不会立案的。但历史潮流是顺民心者昌,逆民心者亡,如果恣意妄为、唯我独尊,以为是秦始皇感觉自己具有传承万世的福气,似薄熙来显出敢于魔鬼比高低的霸气,把党纪国法视之于草芥,听不进人民的呼声,必将被人民所淘汰。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时指出,中国应大力推进法治建设,这正是顺应民心的要求,而且新一代的主要领导也是法学博士毕业,他们更懂得法治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必将在今后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现特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高新区(新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控告人:李春利



申请时间:2013年 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