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6日星期三

杭州残退军人就拆迁安置权被剥夺提出申诉




(维权网信息员江南岸报道)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退伍军人缪关林,1971年在中国军队工程兵部队服役时受伤,退伍后被安排在杭州钢铁厂工作。

缪家世世代代住在当时的余杭县下沙公社高沙村(现为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高沙社区),单位没有分给他福利住房。2001年下沙被征地拆迁,缪家祖传的243.15平方米私房被拆。拆迁单位以他户口在工作单位为由,仅补偿了14万元人民币,从而取消了他的安置房。后来缪关林了解到拆迁人剥夺他的安置房是违法的,向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了《申请拆迁安置住房的报告》,但开发区却让下沙街道办事处给他回函说:“根据开发区统一拆迁政策,该房屋拆迁只能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安置待遇”。

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这一做法,不仅严重违反宪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己制定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规定。针对这种赤裸裸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缪关林向杭州市政府提出了申诉,希望杭州市政府能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生存权。

附:申诉书

杭州市人民政府:

我是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高沙村六组的拆迁户,祖祖辈辈住在这里。我是一位退伍老兵和残疾军人,1969年至1971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工程兵部队服役,在爆破施工时,我的腿被山上滚下一块大石块压成粉碎性骨折,在部队医院住院半年多,因伤势严重而提前退伍,退伍后由政府照顾我到杭州钢铁厂去工作,户口虽然迁到了塘栖镇,但我一直住在下沙。2000年下沙建设高教园区征地时,我家24375平方米的私房也在拆迁范围之内。20031月我家房屋被拆迁后没有给我安置住房,我一直在外租房居住。这几年我租住在高沙的临时过度房,临时过度房现在要拆了,现在面临无家可归,露宿街头的窘境。

20121112,我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办公室递交了《申请拆迁安置住房的报告》,1212,下沙街道办事处给我寄来了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见附件一),称:“您在1971年将户口从下沙镇高沙村迁入余杭塘西镇至今,属居民户口。2000年高教园区拆迁,您父母的房屋被拆(原宅基地面积约243平方米),根据开发区统一拆迁政策,该房屋拆迁只能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安置待遇”,并称已将货币补偿款约人民币14万元给了我儿子。下沙街道给我的处理意见是“根据开发区统一拆迁政策,该房屋拆迁只能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安置待遇”。我认为,下沙街道的处理是违法的、不合理、不公平的,理由如下:

一、《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第十一条规定:“在市土地管理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拆迁人以我户口已迁出为由,不把我当作被拆迁人,没有按照该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与我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不但违法,也非常不合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根据城市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的或被拆迁人全部是非农业人口的,由拆迁人以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该条款已明确指出非农业人口的被拆迁人,应当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住房,下沙街道的所谓“该房屋拆迁只能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安置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第3条规定:“全居民户,长期住在下沙(有住房)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即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价格予以补偿,不作安置;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凭房改办证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予以补偿,可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安置面积”。我虽然是居民户,但我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我儿子也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这有余杭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的证明和余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证明为凭(见附件二和附件三),但下沙街道置之不理,却说“根据开发区统一拆迁政策,该房屋拆迁只能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安置待遇。”我不知道这个“开发区统一拆迁政策”是什么,难道《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标准》不是拆迁政策吗?

三、在我们高沙社区,跟我同样属居民户口的人(原高沙出身,现在本地无户口)有不少,如魏绍兴、陈水法、谭剑法、谭国强、徐国峰、龚天才、龚天明等人,有的人甚至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他们现在都有安置房补偿,为什么他们有我就不能有?即使是“根据开发区统一拆迁政策”,人家有我不能有,也太不公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我的住宅是我合法的私有财产,现在我的合法财产因国家征地拆迁受到损害,国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我进行补偿,拆迁人对我家243.75平方米的私房仅仅补偿14万元是极不公平的,我请求市政府责令拆迁人依法对我进行合理补偿。

申诉人 缪关林
2013   

附:
一、 下沙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 余杭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的证明
三、 余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2012年的证明

缪关林手机 13116794008
高沙村党支部书记张尔根手机 13505811988
高沙村党支部副书记许爱玉手机13989833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