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6日星期三

出租车主行政上诉案二审在成都i温江法院开庭审理



(维权网信息员李红报道)115日下午2,成都市中级法院在温江区法院法庭内,二审审理成都温江出租车主们因北京集体上访,被行政处罚的行政上诉案。
     
据前去旁听的温江出租车主告诉本网信息员:市中院的审判长李伟东宣布开庭后,书记员就宣布了庭审的纪律,“任何人未经法庭允许,不许录音录像,不许记录”,前去旁听的民众都非常遵守法庭纪律。但庭审中有一位便衣人士,无视庭审纪律公开拍摄和记录庭审过程。被旁听群众当庭举报,引起法庭骚乱,法官却对此漠视,没有及时制止。
     
在大家质疑声中,此人说自己是温江法院工作人员,当庭法官没有承认,也没有做出否认,于是,群众要求他出示证件,法警却对他进行袒护,没有让他出示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
     
稍后,此人虽然没有继续拍照摄像,但仍在做笔记,又再次被群众举报,众旁听群起激愤指责法官,迫于群众的压力,法官把法警招到面前悄悄说了两句,然后那个人就被法警请出去了。但未销毁其拍摄的照片和录像资料,也没有没收其记录的文字材料。
     
很多出租车主质疑道:既然他可以随意拍照摄像,为什么又不许我们拍照摄像记录法庭庭审情况?如果他是法院工作人员,为什么不敢出示证件,不带法院的工作牌?既然不是法院工作人员,法官为什么不依法对他进行处罚,为什么要包庇他?
     
据前去旁听的群众说:在一审的时候,这个人就在拍摄,当时几个群众的手机因为忘记关机,被法官驱赶出法庭,但对于这个拍照摄像的人,却熟视无睹,当时开庭后大家就觉得奇怪,因为大家经常到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基本也熟悉,此人肯定不是温江法院的人,那么有谁能如此获得法官的庇护呢?
     
据了解:温江出租车主们因为温江政府违法收回他们的出租车经营权,而集体到北京上访,被截访回来后,拘留了十多人,有两人被控聚众让乱社会秩序罪,温江法院一审维持了当地警方的处罚决定,因此大家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受理后,决定到温江来开庭审理该案的二审。
     
据前往旁听二审庭审情况的民众说: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紧紧围绕着温江区公安分局針对原告釆用的行政拘留措施,其执法是否有据?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整个庭审过程总被上诉人(温江区公安分局)并无过多的辩护言辞,唯一能依据的亦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2312项,牵強附会的強加给原告。其次则张口闭口的给原告的“上访” 冠以“非法” 的帽子。似乎凡上访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凡上访人就该丢监!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针对被告的这些谬论,出示了充足的证据,引用法律条款和程序正义上充分的说理,对被上诉人的辩解依法进行了批驳,被上诉人无任何针对实质问题的回答。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明白无误的描述了“到北京进行非法上访活动,先后到国家信访局、交通部、发改委等部门。2012522,上述人员又前往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非法聚集……非法聚集过程中……滞留在天安门广场地区,且持续时间较长,影响极坏,严重扰乱了天安冂广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为所谓的违法依据。那么,照被告的处罚依据,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是在北京,又该由谁来认定和处理这一违法行为呢?

针对这一问题,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有二,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及户籍和居住地管辖。如属后者(被上诉人即是)他又怎样才能获知其属地公民在非管辖区域的行为信息,显然应有移送信息的环节才能获知。否则他只能是亊前认定对象,釆用特务跟踪手段去获取,且涉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非法手段的前提就注定了其墮落悖论。
    
被上诉人无法出示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原告的违法行为移交转办手续,是自行跟踪原告所拍摄的证据,恰好能证明其并无违法行为!

无论谁管辖,首要是有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前提。对此,上诉人主动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了准确的对原告在北京上访期间,沒有任何不良的违法记录的政府信息。足以推翻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中的那段栽赃陷害之辞。
    
在庭审时,被上诉人居然说“这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本案无关联!”
    
庭审后,各上诉人表示:如果成都中院继续判决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与本案无关联性,那么,他们将拿着成都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去北京举报控告北京市公安局渎职犯罪。有这么多人在北京市违法犯罪,北京市公安局居然没有任何他们的违法犯罪记录,难道不是渎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