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5日星期五

杨如青:来自四川射洪的一封迟到的控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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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苍天啊!我把钱交到派出所找失主,反把家人带进了狼虎之国,夜夜听到的是狼呻虎哮,日日看到的是豺狼虎豹、猛兽毒蛇张开血盆大口,向我猛扑来。吓得我大声向共产党呼救,也惊动了一些好官,醒来依旧。鬼神见之哭泣,万民为之叹息,叹息那些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干部肆无忌惮的在一个拾金不昧的农民身上玩弄权术,使一户平静而和谐的农家霎时时变成兵荒马乱,全家人深陷于水深火热之中。捡到几千元钱找失主,反变成了埋葬家人的掘墓人。





控 告



原告人:杨如青,男,现年66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14村13社。

控告:捡钱找失主,贪官凶残,酷胜狼虎,故意捏造事实,横加诬陷,诽谤我7岁孙儿偷来交的,孙子被撵出学校,老伴被怄死,给我造成经济损失487400余元,(车旅、务工、生活费3万余元,精神损失声誉等10万余元,老伴抚恤金30万余元,医药费5万余元,非法拘留10天,误工费等7400余元)恳求有关部门立案查处,赔偿我经济损失487400余元,救我一家于水深火热之中。

2008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在我家院坝下自留地的晒席里捡到现金3100多元,如数交到太乙镇派出所找失主(证据1),原派出所所长邓成安、镇长胡生彬(现任党委书记)轻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故意捏造事实,横加诬陷、诽谤我7岁的孙子杨宇航偷来交的,叫我签字,并扬言说:“你如果拒签,就要把你在太乙一小读书的孙子撵出学校。”我拒签。

同年12月18至22日射洪电视台播发了“钱是我捡来交的,不是孙子偷来交的。射洪电视台电话:15828879991。

2009年3月4日,太乙镇法制办主任杨国祥、蒋武等人说:“镇党委政府讨论决定钱是你孙子偷来交的,你不签字,莫把事情做绝了,给后代子孙留条出路,中央电视台播了也无用”等等。我拒签。

同年4月,我孙子被同学把头部打伤,鲜血淋漓,老师不及时送医院救治。明知我家中无人(因在街租房,我因事回老家)叫学生送回家甩了就走,老师说:是偷别人的东西被打伤了”等,把孙子找到后才知,是捡到了别人的玩具“恐龙蛋”被打伤(现有伤情照片)。没过几天,老师又把我孙子撵出学校。我老伴徐纪翠向校长哭了一天未能复学,我再次找校长给孙子复学,许恋轻藐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等写了一张病停学证(实无病)强制停学(现有停学证)。

不告状孙子没有书读,告者必死……,为孙子的学业和清白,在无比酷热的炎天下,被权奸黑恶势力硬逼上茫无边际的告状不归之路。镇政府也作了几次解决,但不承认“钱”是我捡来交的,不是我孙子偷来交的”未达成协议。我老伴徐纪翠就这样活活的被告状折磨致死(有出院证),最痛心的是老伴之死,给我家庭、庄稼和副业经济等造成了巨大损失,人体和精神摧残造成了巨大伤害,给我晚年的生活、精神伤痛、经济等更难于估量的损失。最痛心欲绝的是我孙子,在相关领导的强压下复了学(太乙三小),受尽了学校的歧视和冷淡。更为严峻的是2011年9月13日,已开校半月未发书本,校长和班主任还故意捏造纵伙行偷的罪名诬陷,致使我孙子杨宇航至今漂流在外。

2009年9月9日,政府才承认“钱是我捡来交的,给20%的奖金,不是我孙子偷来交的”,在广播上给孙子认错恢复名誉,出变成了写在纸上的诓骗之词。4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叫我到法院告状去,因纪委个别干部是黑恶权奸势力的保护伞,致使邓成安、胡生彬等至今逍遥法外。

“只有党纪国法才是国家的柱石,黎民的救星,我相信行政司法大权不会尽丧于黑恶权奸势力之手”,我先后到县市省相关部门告状三年多(有证),在社会上遇到了许多仁德之士(可惜无权)见我诉状大惊,仰天长叹道:“堂堂中华文明古国,怎么会出现这样的千古奇冤?又怎么会告到成都来都还未遇上黎民伸张正义的好官?难道毛主席把真共产党式的党员干部全带进了天堂地府去了吗?为告状我老伴变成了共产党的冤鬼,我也确实没遇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民伸张正义正义的好官,才被迫上京。

2011年3月1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咨询法律,被驻京办于小飞、赵小波遣送回乡。射洪县公安干警不准我说话,气势汹汹地狠打我4个耳光,并扬言说:“你若不签字,老子把你打成重内伤,回去几天就死了”等等(李明兴在场为证)的残酷手段逼我在拘留证上签字,拘留我10天(3月12日至22日)(有拘留证),我不服。

2011年6月22日遂宁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射洪县法院于同年10月9日“行政判决书”都不允许我说话,把我的证据材料当废纸甩了,轻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维持原判,我不服(有二份判决书为证)。

2011年11月23日至24日,遂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蒋立文、书记刘启明等法官允许我说话,根据事实以审明本案全是邓成安、胡生彬等行政执法干部滥用职权,故意捏造事实,横加诬陷造成的。给太乙镇政府写了一封信叫我转交,解决孙子入学读书等问题(有信件为证)。我乘车回家途经射洪县万林乡夏家大田下车准备赶到太乙的过路车。我在马路边上走,一架摩托从我身后冲来,车主用拳头向我右耳门猛打一拳,致使我当场昏厥向左倒在马路上,右耳内鲜血直流,左额、左腿摔成血肿。我表弟王大海当场将摩托车主曹磊(大于镇街道48号)捉住,请来了射洪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和交警。此举全是黑杀案,我先后多次向万林乡派出所报案,至今无人受理(有出院证)。

2012年5月7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昌辉,审判长蒋立文、书记刘启明等和射洪县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召集我和表弟王大海在县法院,市法院根据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于2011年1月17日给全国信访局长的电话会议精神,和本案的始末,判决射洪县公安局拘留我10天是错误的,不敢维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尊严,先后多次强行叫我撤诉,赔偿我经济损失4000元(官府拿钱玩百姓的命)(有遂宁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为证)。并审明原派出所所长邓成安故意依仗权势,横行乡里,欺压良善,鱼肉百姓,致死人命是犯罪的,和镇长胡生彬故意滥用职权对我执行在太乙镇没有我说理的场所,我人格尊严、人身合法权益没有享受法律保障的资格,杨永孝身后有重要的村镇权威人物作为他的坚强后盾,要把我撵出太乙镇的错误行政,给我家造成经济损失48万余元移交给射洪县人民政府立案查处(审判长蒋立文,电话:13808268066)。

射洪县政法委副书记李可洪、任成风接了此案。近几个月我先后多次催促无效,至今电话也不接了,并用围、追、阻、截、黑杀等手段阻止我上访。我至今仍生活在无一寸静土,元一刻宁日的水深火热之中。

“魔君不杀孝子,草寇不犯良民”。这场无辜的浩劫,全是镇长胡生彬(现任镇党委书记)、原派出所长邓成安等干部目无党纪国法。以权代法,肆无忌惮的把胡总书记确认成超前绝后的暴君,共产党是禽兽不如的畜生,这世道根本没有青红皂白之分,才滥用职权,泯灭人性,疯狂的大搞打击报复。故意捏造事实,横加诬陷诽谤我7岁孙儿偷来交的。盗出无凭,就用阴毒无比,撵我孙子出学校,卑鄙无耻的下三滥手段,来逼我签字,致死人命的犯罪行径业以触犯刑法第234条、243条和399条;教育法第27条、29条、55条等。

蒋武、杨国祥,周小莉等所谓解决的执法干部不按402办事。

中华是有五千年历史,伟大而优秀的民族。五星红旗在中华大地飘扬60余年。特别是胡主席在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和习总书记的讲话感人脏腑。我要将胡生彬、邓成安等行政执法干部给我家犯下的滔天大罪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起控告。倘若天地有灵,早日能遇上不忘党的优良传统。深受胡总书记八荣八耻教导,忠实执行十八大精神的好干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澄清案律。

1、请依法保护我的人身安全,疏通我的信访渠道。

2、恳求按刑法243条、399条等和教育法27条将胡生彬、邓成安、许恋(太乙一小校长)严肃处理。

3、恳求将蒋武、杨国祥、周小莉等所谓解决的行政执法干部不按刑法402条办事的犯罪行径严肃处理。

4、恳求责令胡生彬、邓成安在镇广播电视上给我孙子恢复名誉、赔礼认错,恢复我孙子在太乙一小的正常学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清算我近几年来上访车旅误工生活费,精神名誉伤害费,老伴致死抚恤金、医药费、非法拘留10天误工名誉费等487400余元,予以赔偿。

5、依法追究曹磊的刑事责任,救我一家于水深火热之中。

此呈



控告人:杨如青 电话:13568721467

2013年 1 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