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荣宪报道)今天(6月19日),广西桂林维权人士王德邦的妻子唐宏秀向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区分局通过特快专递投递了报案信,要求公安部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之职责,依法查处6月9日在桂林田心里村发生的拆毁民房、非法拘禁并殴打公民事件。在本月13日,中国农历端午节放假结束上班的第一天,唐宏秀就曾依法向桂林市公安局书面举报6月9日发生在桂林市七星区田心里村暴力拆毁事件,但没有得到相应的答复。这次唐宏秀通过特快专递向七星区公安分局报案,以便保留报案证据。唐宏秀表示将通过法律程序来一步步推进自己与亲属们在财产与人身安全自由上受到侵害的权利维护。
下面是书记报案信
报 案 信
报案人: 唐宏秀,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全州镇兴农路29号,身份证号:452323197209080047。
2013年6月9日,一伙身份不明的人故意将我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合心村委田心里村东二环附近的一栋已装好模与扎好楼面钢筋的楼全部推倒、砸烂,将浇注的14根钢筋混泥土柱子推毁,造成我合伙所建房屋被拆毁,直接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不包括土地款)的严重事件。与此同时,我被非法拘禁在田心里村靠东二环边上施工工地临时房中达6个小时(从早上8点到下午2点)。在关押时间,我被殴打,致身上多处受伤。
请你机关依法查处,并将立案情况和查处结果书面通知报案人。
此致
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区公安分局
报案人:唐宏秀(签名)
2013年6月19日
请求追查拆毁七星区田心里村房屋及关押殴打合伙人的报告
桂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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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唐宏秀,是广西全州县全州镇北门四队人,家住全州镇兴农路29号,身份证号:452323197209080047,属农业户口。因在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委田心里村合伙盖房,遭到有关部门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的强拆,并且将本人非法关押6个小时,还将我打伤,将另一合伙人传唤8个多小时。本人要求公安部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之职责,依法查处、追究相关拆毁房屋及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部门与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责成有关部门因此给我们造成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作出赔偿和道歉!
2012年8月开始,我与亲属四人在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委田心里村85号宅基地上合伙建房。2012年12月31日,刚盖好地下室时,被身穿综合执法服装、警服及一些便衣的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与单位证明,也没有出示任何工作证的情况下,叫车前往强行将楼面钻烂。2013年6月9日,在我们刚刚准备洨注第一层钢筋混泥土楼面时,又一批身穿综合执法服、警服及便衣的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没有出示单位证明及工作证情况下强行开车将一楼的钢筋水泥柱推毁,将装好的模与楼面钢筋全部推倒、砸烂。两次对我合伙所建房屋拆毁造成我们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不包括土地款)。
在2013年6月9日的强拆中,我被一伙不明身份者在当日早上8点来钟绑架到田心里村靠东二环边上施工工地一临时房中,关押到下午2点多钟。期间有身穿警服人员看守,到当日中午12点多时,我因饥饿要求外出吃点东西,结果被看守拦阻,两名看守(其中一人为七里店派出所警察。当日下午我到该所时碰到他,他承认参与这次关押殴打我的行动)上前强扭我的胳膊,几次将我抬起摔倒在地上,并强行将我按着跪于地上,还一度将我铐上手铐,导致我双胳膊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肘被扭伤,极为疼痛,一度无法活动;双膝盖受伤;右小腿被踢伤;右腰部疼痛;背部也多处疼痛。同时,还遭到看押我人员的辱骂。这一切给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在6月9日中午近12点时,我的另一名合伙人唐莫军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巡逻大队抓走传唤,关押到当天晚上8点多钟才释放。
以上情况属实,我特请公安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公民财产与人身安全之职责:
一、 依法查清前后两次拆毁我合伙所建房屋的具体部门与参与人员,核实拆毁我合伙所建房屋的手续及拆毁程序的合法性。追究有关部门,责成其依法赔偿我被拆毁房屋的所有经济损失。
二、 查清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并伤害我身体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关侵权部门与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对给我造成的身心伤害进行赔偿与道歉。
报告人: 唐宏秀(签名)
电话:
201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