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政府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南通左志成申请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64,南通港闸区幸福街道祖望村十组37
左志成通过邮寄,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1、确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于201357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2、责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作出符合申请人要求内容的政府信息。

左志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向港闸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幸福街道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搬迁领导小组的职能范围,以及设立该领导小组的机关;2、《港闸区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3、《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4、有关幸福街道祖望村的搬迁补偿方案;5、搬迁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对于以上政府信息,左志成特别要求港闸区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201357,港闸区政府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一、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4项、第5项信息,依法不属于我机关公开范围,请你直接与港闸区幸福街道办事处联系咨询。”左志成认为,其错误在于:

首先,港闸区政府所谓“依法不属于我机关公开范围”语焉不详。港闸区政府避而不谈是依据的哪个法律条款规定,而得出上述“不属于我机关公开范围”的结论。

其次,幸福街道办事处系港闸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文件要交区政府备案是应有之义。既然区政府存有备案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第二条规定,就应当由区政府公开。

再次,即使幸福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文件,也应当以港闸区政府的名义公开政府信息。因为幸福街道办事处并非法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公开政府信息。

该《答复书》又称:“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请你在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查询。”左志成要求是书面答复,而港闸区政府要求左志成上网查询。显然,该答复与左志成申请以书面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求不符。

另外,该《答复》无发文字号,违反了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左志成,男,1970112出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祖望村十组37

被申请人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于201357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作出符合申请人要求内容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
1、幸福街道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搬迁领导小组的职能范围,以及设立该领导小组的机关。
2、《港闸区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3、《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4、有关幸福街道祖望村的搬迁补偿方案。
5、搬迁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并要求被申请人对以上政府信息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201357,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一、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4项、第5项信息,依法不属于我机关公开范围,请你直接与港闸区幸福街道办事处联系咨询。”申请人认为,其错误在于:
首先,被申请人所谓“依法不属于我机关公开范围”语焉不详。申请人不知被申请人依据的哪个法律条款作出上述的结论。
其次,幸福街道办事处系港闸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文件报被申请人备案是应有之义。

再次,即使幸福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文件,也应当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公开政府信息。因为幸福街道办事处并非法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公开政府信息。
该《答复书》又称:“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请你在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查询。”显然,该答复与申请人申请以书面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求不符。

另外,该《答复》无发文字号,违反了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

据上,应当确认该《答复》违法,并应当公开正确的政府信息。
此致
南通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