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星期一

要求对杨茂东(郭飞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天河检察院:作为杨茂东的辩护律师,在杨茂东刑拘期限届满之际,我们郑重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诚请贵院审慎考虑、采纳。

1、本案天河警方办案程序有重大违法问题。
杨茂东88日被刑事拘留,但直到817日其姐才收到广州天河警方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天河警方延迟多日通知杨茂东先生的刑拘信息,明显系故意所为,严重侵害了杨茂东先生及时会见律师的权利,天河警方办案自始就存在重大违法问题。其后天河警方屡次非法拒绝辩护律师会见杨茂东,是对杨茂东先生的合法权益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双重侵害,再次严重违法。我们认为天河警方系在非法办案,对杨茂东先抓捕而后罗织罪证,为将其构陷入罪做准备。我们有理由相信天河警方刑拘杨茂东并非正常依法办案,而是在奉行非法的政治使命。

2、虽然我们迄今尚未能会见杨茂东先生及阅览相关案卷,但杨茂东作为一位著名异见人士、维权推动者,其所有公民活动均为公开进行,天河警方以南周事件其曾发表街头政治演说为由对其刑拘,毫无法律根据。南周事件中杨茂东的所有街头活动,均有录音、录像为证,世人皆知。我们认为,杨茂东的所有活动均为合法,系在履行公民的正当权利,并无“聚众”,更谈不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南周事件明显系公众自发聚集,与杨茂东无关。即使与其有关,“聚众”为合法之举,不构成违法犯罪,南周事件现场社会秩序一直良好,并无发生打砸偷抢烧等违法犯罪事件,何谈扰乱社会秩序?

3、杨茂东出于公民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街头声援南方周末,表达了对言论自由的关切和对有关当局肆意干预、打压新闻自由的愤慨,这些均为履行公民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

4、“扰乱社会秩序”系抽象、概括性行为,系我国立法技术粗糙带来的混沌概念,对此并无具体认定标准,在此立法状况下,要认定杨茂东确实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首先必须确定其有“聚众”行为(因“聚众”本是合法行为),其次要确定其“聚众”的行为具明显社会危害性。而事实上,南周事件现场并未因为杨茂东或其他任何人的出现而产生了社会危害性。

5、“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显而易见的是,包括杨茂东在内的所有南周事件现场参与者均为声援南周、表达对新闻自由的关切和支持,并无任何人有借机进行打砸偷抢烧等破坏、扰乱社会秩序的意图和行为。退一万步讲,即使确有少数“别有用心”者欲借机扰乱社会秩序,警方何以证明?而南周现场秩序始终基本良好是一个举世公认的事实。指控犯罪必须依据法律、证据,而非诛心之论。

6、南周事件现场曾有反对声援者的聚会,且明显系有人组织策划,为何无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警方系选择性执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无论主观还是客观要件,均无法认定杨茂东涉嫌犯罪。对杨茂东的拘押显然是丑陋的政治报复,是对公民自由表达权利的暴力打压,违背了《宪法》35条精神,亦无《刑法》根据,贵院应依法驳回天河警方对杨茂东逮捕的请求,并责令天河警方迅速撤案。

杨茂东辩护律师:
隋牧青、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蔺其磊、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