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5日星期二

渭南、富平两级法院什么时候能够秉公执法?

(维权网信息员于富民报道)本网信息员收到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山西村张金会的投诉,对

渭南、富平两级法院不能秉公执法提出控诉,以下是她的控诉信。

 渭南、富平两级法院什么时候能够秉公执法?

我叫张金会,今年43岁,是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山西村人,现暂租住在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解放巷59号。

19999月,我与彭新正登记结婚,婚后彭新正赴新疆开办金矿,我也一同前往,并于200066日生一女孩。2000年,彭新正有四个金矿,一个大理石矿,2002年他有了外遇,20038月,彭新正向富平县法院起诉离婚。

20031220日,富平法院作出(2003)富民初字第0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与彭新正离婚;女儿彭凯悦由我抚养,彭新正每月交付18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单元房一套等部分财产等归我所有,彭新正支付给我福鑫矿业有限公司转让应得财产12万元。共计大约近40万元。

一审判决后,彭新正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04年我向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我发现原由法院查封的财产全部被彭新正转移。

20116月份,我调查后得知,20057月、20083月,彭新正先后与他人合伙拥有两处金矿资产上千万元,2010816日,彭新正将一处金矿的股份以200万元现金形式转让给他人(工商档案为证)

2007年,彭新正在新疆哈密市购买了商品楼住房一套, 200922日与魏兰菊登记结婚,2010421日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在其妻子魏兰菊名下。

从上述事实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彭新正完全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奇怪的是,彭新正为什么能将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私自转移,致使生效的判决至今很少得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314条之规定:"隐瞒,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彭新正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富平法院明知道彭新正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仅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而在我于20103月发现彭新正的财产线索告诉执行法官后,故意拖延不去执行,一直到同年8月才去哈密市执行,彭新正在同年5月份分四次将在哈密市建设银行的大笔资金全部转移,但是执行法官拒不给我调取转账明细。彭新正还有10个银行账号,但是账号里的钱也全部转移了,最后执行法院只将彭新正带回富平,在县看守所关了10天,直到彭新正答应分期支付法院判决应支付的款项,才把彭新正放了。可是放了彭新正后,我没有得到他分期支付的判决款。回到富平县后,我在富平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勇的办公室外,听到孙勇副局长对彭新正的妹妹彭串利说:孙勇一行人在哈密执行时,给彭新正打电话,说他们马上就要去拘留彭新正,让彭新正赶快跑(当时去新疆哈密市执行的法官有孙勇、崔海斌、王新宇、文晓宏),我才知道法官为彭新正通风报信的内幕,才知道此案一直不能顺利执行的真正原因。这主要是富平法院的法官徇私枉法造成的。办案法官不会无缘无故地庇护彭新正,这些法官肯定也要对彭新正进行要挟敲诈的。至少有一次,富平法院三个人员到新疆执行,返回时从乌鲁木齐到西安的飞机票,是彭新正买的。这些法官就是利用了诉讼双方都要保全利益的心理,制造借口,拖延执行,还从中充当好人,不断地吃当事的双方,直到吃光吃净为止。法院有很多途径和办法有效地执行判决,但是执行法官有意不给我认真执行,逼得我一次又一次地要求执行,这又成了法官敲诈威胁彭新正的借口,如此不断往复。我这才信了老百姓多少年前就流传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反复吃,吃垮双方还充好。"2004年至今,富平法院执行该案已经九年多了,执行法官到新疆哈密市去了7趟,还有一次我已将去新疆的火车票买好,但法官没赶上火车,车票作废了。为了执行此案,执行法官多次向我索要财物,八年来执行回来的钱,还不够我给法官去新疆执行的花费。法官去新疆"取证""执行"的费用都是我借钱垫付的,其中包括饮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买烟钱等等,算下来近6万元,但是富平法院只给我执行回来五万余元。许多我支付的费用票据,被法院人员要去报销。

另外,我与彭新正婚后在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山西村砖混房一处,富平法院早于2004年就已经查封,并且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做了价值评估(有我交的执行费和评估费为证),我和孩子同属该村村民,应当享有居住使用权,但是富平法院却不让我们居住。我和孩子本来有责任田,但村里不让我们种地,申请低保,村和乡镇至今没办,等于把我和孩子往死路上逼。

综上所述,彭新正在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03)富民初字第06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并执行过程中,恶意转让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其情节极其恶劣,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富平法院明知上述情况,怠于行使执行权,故意不予追诉,办案法官多次向彭新正通风报信,将能执行的案件故意不予执行,导致该案执行了久年大部分没有执行;法官向我索要财物,多次对我进行撕扯、打骂,并扬言要把我铐起来,威胁我不让我告发他们徇私枉法的行为,极其卑劣蛮横粗暴,我有录音为证,这属于严重的贪赃枉法、渎职行为。

20111020日,我进京上访被法院人接回,关押在富平县黄河宾馆,法院还对我录像,将我的胳膊扭肿。1022日,渭南中院对我强行下发了(2011)渭中法民监字第00017号《再审裁定书》,后又下发了富平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书》。渭南市中级法院炮制出的这份《民事裁定书》,以原终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本案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市中院院长张振伯枉法裁判,仅一纸裁定就将我九年心血付之东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再审时效为两年;申请人必须在五日内将申请诉状副本送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渭南中院的再审裁定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因而是违法的。因为生效判决和再审裁定都是由渭南中院做出的,因而我要求富平法院和渭南中院赔偿九年执行时给我造成的所有损失。

富平、渭南两级法院的这一系列贪赃枉法行径,给我和年幼的女儿造成了严重的财产及精神上的损失,把我们逼入绝境。我们有房子不能居住,被迫租房住,居无定所;我们有地不能种,现在我只能在外打工维持生计,抚养年幼的女儿;我还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应对诉讼、执行和上访;我现在靠借款生活,外债累累,生活极其困难,孩子严重营养不良,12岁体重才26公斤。这些年的奔波劳累我已心力交瘁,疾病缠身,我的精神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

我希望有关领导过问一下此案,催促案件尽快执行,并通过司法机关将违法犯罪之人绳之以法,维护我和孩子的合法权利。我也吁

请社会各界人士在百忙之中抽出点时间,关注我们的遭遇,救救我和孩子。

张金会
 201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