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9日星期六

幸清贤诉崇州市政府胜诉,却不能体现司法公正(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岩报道)2013年1017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在原告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没有收到院长对幸清贤申请合议庭整体回避的口头或书面答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庭”后判幸清贤胜诉。

据幸清贤介绍:该案是诉崇州市政府不受理幸清贤申请的行政复议而提起的诉讼,该案是向成都市中院提起的,被中院受理后移送温江法院审理,但第一次原告还没有收到受理通知书,温江法院就已经作出了裁定撤诉法律文书,原告知道后,向温江法院投诉,又重新立案启动审判程序。

118日,开庭时因审判长无理剥夺原告自由聘请代理人的权利,原告幸清贤以此为由,申请合议庭回避,但截至笔者发稿,也没有收到过院长对幸清贤申请回避的任何答复。

1012日,幸清贤突然接到温江区法院的电话,说通知17日开庭,当时幸清贤正在省外有事,无法赶回,要求改到27日以后,谁知1017日,在幸清贤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院长也没有对幸清贤的回避申请作出任何答复的情况下,却强行开庭审理。

幸清贤说:虽然判决结果我胜诉,但我却体会不到司法的公正,他说:本案原本是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却历时了一年半的时间才走入审判程序,这里面有多少的司法不公,暂且不说,仅仅开庭后,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审判长的回避申请应该院长口头或书面答复,但幸清贤却一直等不到院长的答复,另外,17日开庭,即便是幸清贤没有去,法律规定对于原告应该是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才能缺席审理,虽然判决结果幸清贤胜诉,但却无法体现出司法的公平公正。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不可能有实体的正义,温江法院强行判幸清贤胜诉,实际上是阻止幸清贤在上诉时揭露其一系列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