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理由,还是没有证据证明金牛公安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明显是耍流氓”,幸清贤说。
幸清贤认为:行政诉讼的立案审查,是程序审查,只要证明了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发生,而该行政行为是非法行政行为,还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则需要审理后才能知道,在本案中,幸清贤提供了当时报警的电讯110通话记录,提供了一份“受案回执”,已经足以证明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而幸清贤是否被“非法限制自由”则是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立案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 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 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审法院均为通知让幸清贤补充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如此裁定,明显是包庇金牛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