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杭州访民汪玉芬起诉市公安局(图)




(维权网信息员汪月根报道)20131011日,汪玉芬在杭州市信访局正常上访,江干区公安分局四季青派出所警察将她非法押解到江干区公安分局四季青派出所。汪玉芬多次要求该派出所出示传唤证,警方表示“会给的”。次日,在被关押了23小时后,警方叫汪玉芬回家。汪玉芬向警方要传唤证,表示不给不走,坚持要讨个说法。警方不仅没有给汪玉芬传唤证,反将她拖出派出所。
   
2013122日,汪玉芬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确认江干区公安分局无证传唤行为违法,但杭州市公安局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杭州市公安局超过六十天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法律,属行政不作为,故此汪玉芬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汪玉芬,女,汉族,19651118日出生,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三叉社区村民,现住江干区钱江三苑92单元502室,手机13105715125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柯良栋(局长)。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20131011日,原告在杭州市信访局正常上访,江干区公安分局四季青派出所警号为015317的警察和社区保安管军城将我用暴力押上车牌号为浙AZY172的面包车,他们把我带到三叉社区后停留了十几分钟,随即将我送到江干区公安分局四季青派出所。该派出教导员(警号为014962)凶神恶煞地说:“我就要弄你!”我向该教导员和015317警察要求出示传唤单,他们说“会给的”。但在关了23个多小时后,他们没有给我传唤证,说“你可以走了”。我坚持要传唤证,他们说没有传唤证,不服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拿不到传唤证不肯走,他们就把我拖出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原告认为,原告并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即使要对我进行传唤调查,也应使用传唤证。我到市信访局正常信访,这是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所说的属于可以强制传唤的情形;即使强制传唤,也必须使用传唤证,但四季青派出所在我再三要求下仍不给传唤证,这完全是违法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绑架和非法拘禁,因此,原告于2013122日向被告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江干公安分局四季青派出所的行为违法,并按照2013522日《公安部法制局关于201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公法【2013477号)的规定赔偿人民币182.35元及精神损失费100元,共计282.35元。但是,原告的复议申请递交给被告至今已超过两个月,没有得到被告任何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告至今既未告知原告决定不受理,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具体行政行为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汪月芬
2014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