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村十一组的宋新斌,2014年4月24日以来,其家中不断遭遇不法分子的骚扰、挑衅,被威胁和辱骂,窗玻璃被砸坏,锁孔被灌注胶水,由于警察不作为,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置,助涨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致申请人一家生活在恐惧中。5月15日,宋新斌就警方的不作为向襄阳市襄城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宋新斌
住所地:湖北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村十一组
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赛卫东 局长
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政法路6号
申请事项:
1、请求追究公安分局檀溪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2、赔偿因檀溪派出所不作为对申请人全家造成的损失;
3、请求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局履行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依法行政;
4、被申请人本人出庭。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24日以来,申请人家中不断遭遇不法分子的骚扰、挑衅、被威胁和辱骂、窗户玻璃被砸坏、锁孔被灌注胶水。申请人及家人无数次的拨打110及檀溪派出所电话07103564464,警察要么不出警、要么出警不作为,推诿、搪塞、敷衍,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置,助涨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致申请人一家生活在恐惧中。申请人的父亲忍受不了这种恐惧,于4月29日晚上写下遗书说:“父亲无力保护家人,社会太黑了”,4月30日早上父亲离家出走。现在,6岁小孩放学不敢回家,家人不敢出门。
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4月30日,不法分子一直蹲守在申请人、邻居家的附近。16点28分申请人拨打110警察到达现场,申请人见警察未携带取证器材,在申请人的要求下,警察返回,时隔30分钟左右,警察带着照相机进入现场对财产损坏情况进行取证,无笔录。当时负责檀溪片警取走申请人提供的(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给申请人下达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申请人妻子电话:1586401179报警记录如下:
1、2014年4月27日21点57分拨打110,檀溪派出所出警过慢,出警人员向当事人提供了檀溪派出所电话07103564464,并称拨打此号码能够快速出警。
2、2014年4月29日20点38分拨打了檀溪派出所电话,4月29日21点24分又拨打了檀溪派出所电话,4月29日21点45分再次拨打檀溪派出所电话07103564464。当日报警当事人在家中未见警察出警,致使申请人家中的房屋玻璃被砸(见图片),申请人全家心理上受到极大的伤害。父亲忍受不了此情景,当晚写下遗书称“父亲无力保护家人,社会太黑了”,第二天早上离家出走。
三、2014年4月30日上午,申请人的姨妈到申请人家,走到门口看见不法分子强行进入申请人家中进行威胁、辱骂、并对大门、房屋门锁芯注胶。姨妈见此情况用手机13697208246在10点33分拨打110,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见申请人母亲抱住不法分子,让申请人母亲放手,称要解决问题。却对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不制止,只说了几句就走了。警察走后,不法分子再次上门进行威胁并说:“你再报警呀”,姨妈在当日11点整再次拨打110报警。以上情况出警未对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生经过作记录。
四、2014年5月9日晚上20点10分左右,申请人邻居宋天江的女儿在放学的路上,被两名不法分子堵打头部,抢走其近视眼睛,当晚20点20分报警。2014年5月10日上午11点8分左右,宋天江在接女儿放学的路上被四名不法分子再次殴打。
另外:申请人曾向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土地征收信息。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经调查核实,你家的房屋宅基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中载明的农用地不在第39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
综上所述,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致申请人一家生活在恐惧中,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并遭到损害。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及家人合法权益,根据《人民警察法》和《行政复议法》,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1、请求追究公安分局檀溪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2、赔偿因檀溪派所不作为对申请人全家造成的损失;
3、请求襄阳市公安局履行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依法行政;
4、被申请人本人出庭。
致
襄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宋新斌
2014年 5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