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林杰,因在征地拆迁中,没有得到合理赔偿,于2013年12月28日到北京上访,后被资阳市雁江区派人截回。途中,被限制人身自由,搜走手机并受到殴打。车子经过连霍高速河南灵宝服务区时,林杰趁上厕所的机会,用烟盒纸写了一张“我们被控制,有生命危险”的便条递给超市服务员,请她帮忙报案。到资阳后,林杰被传唤拘禁24小时。时隔一个月后,林杰受到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金500元。为此,林杰于4月1日向雁江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不服雁江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又于6月12日向雁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行政起诉书
原告 林杰
住所地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时代阳光B区
被告 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
法人代表 卢高峰 局长
住所地 资阳市雁江区健康路30号
诉讼事项
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在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征地拆迁没有得到合理赔偿,于2013年12月28日,到北京上访。2014年1月7日,被雁江区公安局大白街派出所民警董芯萌、街道办工作人员汪树安等人从北京马家楼截回。1月8日,民警董芯萌、街道办工作人员汪树安以及雇佣的黑保安三人,强行将原告弄到一辆京P1BF78的面包车上,从北京押回资阳。路上,受到其买通的黑保安的殴打,不准上厕所,不准说话。联想到新闻报道上访人被打死打伤的案例,原告心里很恐惧,大气都不敢出。上午11点钟,到了连霍高速公路灵宝服务区时,在原告的抗议下,终于下车让原告上厕所,趁着这个机会,原告用烟盒纸写了一张“我们被控制,有生命危险”条子,递给超市服务员,请她帮忙报案。服务员报打了110。在车子由河南进入陕西的收费站时,被河南警察拦下,董心萌下车与警察交涉,直到这时,原告才知道押送我们的还有一个四川警察。晚上11点,车子到了资阳,原告被带到雁江区城西派出所审讯室,大北街派出所警察刘尧、何尧以及四个特警对原告进行轮番审讯至第二天晚上10:53时。在被审讯的24小时期间,原告没喝到一口水,没吃到一口饭,连眼睛也不敢闭。24小时后,才把原告从审讯室放出来。
被告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作出的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理由如下:
原告在河南高速公路上报警,是由于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也是公民的权利,况且,事情发生在河南,就算报假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也应该是河南公安机关处理。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越俎代庖,在事情发生一个月后,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作出的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将告知事项的文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或在告知之后立即作出处罚,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这样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在抓捕原告后,告知并立即作出处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雁江区人民政府以资雁府复决字【2014】3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原告不服此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
1.撤销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