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7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向胡福莲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载明:“胡福莲:你对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济政征补字【2014】24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初步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对胡福莲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胡福莲腾房。胡福莲认为,该文书虽然名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没有明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费及附着物补偿费的数额,被征收人的权利没有保障,故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
另外,《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本案所谓征收补偿方案,并没有公布相关部门的论证文件,更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胡福莲希望省政府能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