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4日星期日

张桂花妨害公务罪一案再次重审答辩词


尊敬的法官阁下:
      
我因不服(2014)西昌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在该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违反依法诉讼程序,错误判决我犯妨碍公务罪,现因本案的重新审判,民女特发表如下答辩及法律意见,以供法官公正评判。

首先,我张桂花在本案中是无罪的,根据事实结合法律,我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西昌市公安局以民女涉嫌妨害公务罪逮捕,通辑我是错误的,是严重违法的。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我妨害公务罪是大错特错。

因为本案其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均不属实,民警邓英损伤程度及鉴定结论经不起验证,民事赔偿对方根本不敢予以追究,因为事实错误,假的就是假的,民女的行为就是对民警的行为用手机摄像丶拍照,这根本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后相互抓扯是因民警先动手,又动武的,不正当方式来阻止我公民取证行为,而且民警对我的妹妹杨桂英的执法行为纯属违法执法,导致我对其违法行为拿起手机拍照,这怎么能定为妨害公务罪呢?我国是法制社会,公民拍照取证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何况本案我才是受伤被打的受害者,所以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其二,本案中派出所罚款不合理,执法不规范,对杨桂英的处罚没有法定依据,并且未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程序严重违法,邓英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我民女对违法执法履行公民合法拍照取证的权利与义务,这难道有错吗?这怎么能说是构成了犯罪呢?根本不能定为妨害公务罪,民警对杨桂英执法时,采用的不正当方式进行违法、违规、违纪执法,很明显是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公安局对我执行逮捕的程序违法,以治安拘留的形式逮捕行为也严重违法。

其三,2014218日,西昌市法院一审开庭严重违反了审判程序,在办理取保候审中也程序违法,基本构成了他们想抓就抓,想关就关,想判就判,想放就放,想罚就罚,为什么不依法执法呢?为什么不依法办案呢?

本案的起因就是民警不依法执法造成的,民女的做法其实质就是监督民警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公民有公民的权利,为此我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其四,民女在北京上访被通辑、抓回,检察院的指控也是不实事求是的,西昌市检察院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属非法指控。法院的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采信的证据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依照法院的审判程序,检察院的公诉材料对犯罪的证据确定不准,证据不充分,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不予立案。
    
其五,宁远派出所心知肚明依然作案,杨桂英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是如实按照派出所规定核实登记了承租人(周朝林)身份证信息。杨桂英已在一审时委托律师提供给了市法院这份证据《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请求市法院审查该证据是否已经提供给了一审法院;同样一个证据证明案发后2013812日杨桂英另一租房人唐仁国拿这本《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去宁远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民警在租房人唐仁国这-栏上填写上年月日与唐仁国暂住证本相同吻合。

综上所述,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结合本案民警办案人的违法行为,以及民女本人的所作所为。民女我及社会法律界丶舆论界的人士等均认为我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也不构成任何犯罪,本案是一桩典型的冤案。民女无罪,要求法院无罪释放。
  
所以,为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希望人民法院能完全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民女的公道。让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制精神,彰显法院审判案件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公义。

答辩人:张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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