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星期四

遭受建三江警方非法拘留五个公民致公安部郭声琨部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郭声琨部长:您好!
   
我们分别是北京公民翟岩民、辽宁公民张焱、河南公民李宝霖、甘肃公民李大伟、山西公民李发旺。
   
我们因为被黑龙江农集团垦建三江公安局非法拘留,多次层层控告,至今仍未能纠正,特向您反映,希望在您的关注下得以解决。
   
黑龙江农垦集团建三江管理局在青龙山农场私自设立所谓的法制教育基地(中心),非法关押无辜公民。基地虽堂而皇之地自冠以“法制教育”之名,却超越国法,并无法律授权,实乃农垦集团擅自设立的非法机构,实乃肆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黑监狱。在法制统一的社会主义中国,岂能允许此类黑监狱存在!
   
2014320日,王成、江天勇、唐吉田三位被无端剥夺了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以公民身份与张俊杰律师共同接受被非法关押公民的家人委托,行使宪法、法律确保的公民、律师的知情、质询、批评、建议、控告权利,前往该基地了解其非法关押公民的详情。岂料,建三江警方竟公然无视法律,悍然于321日凌晨非法将四人抓捕并分别强加515天的行政拘留。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职务,竟反遭弄权滥法已成习性的地方恶警抓捕!此事迅速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们五人与其他众多热心法治建设的公民自愿赶往建三江,主动行使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对建三江警方这一粗暴践踏法治的恶劣事进行调查和监督。
   
326日,被非法拘留五天的张俊杰律师恢复自由。他愤怒讲述了四人遭受建三江恶警酷刑的黑幕。张俊杰律师在第一时间进行医疗检查,确诊三根脊椎横突被建三江恶警暴打而骨折。建三江恶警刑讯逼供、人身虐待的暴行激起全国公民和律师的愤怒,更多公民和律师陆续赶往建三江进行声援。
   
329日至30日深夜,建三江警方更进一步冒天下之大不韪,分别在建三江七星拘留所外和建三江格林豪泰酒店等处,不出示任何证件,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不进行任何告知,以卑劣的特务、流氓手段,突然袭击,破门而入,非法剥夺我们五人和其他众多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扣押我们的行李物品,野蛮地用胶带将我们双手粘绑于背后,强行给我们戴上黑头套,把我们强带到派出所。30日白天,建三江警方以莫须有的策划非法集会为由对我们五人强加15天的行政拘留。被非法拘留期间,我们有些人更遭受扇耳光、拳打脚踢等酷刑。建三江警方做贼心虚,为掩盖其拘留处罚的非法性,拒不更不敢依《治安处罚法》第97条向我们五人送达治安处罚决定书,我们多次索要,也均遭无耻拒绝。
我们因四位法律人被建三江警方非法拘留而赶赴建三江,目的是行使宪法、法律确保的监督、批评、控告等权利,岂能被诬蔑为策划非法集会?根据《治安处罚法》第55条规定,即便是“策划非法集会”,也只有在“不听劝阻的”情况下才构成行政违法,而在我们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之前,建三江警方未对我们进行过劝阻和告诫!建三经警方对我们强加的行政拘留完全违法,纯属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实属厚颜无耻地滥用警察暴力,充分暴露出相当多的公安机关根深蒂固的醉心暴力、痴迷强权、我就违法抓你了你又能奈我何的顽劣痞子习性!  

建三江警方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38245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该两条并且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犯这两项罪的从重处罚。建三江警方更在我们主动配合、无任何抗争的情况下,悍然非法使用警械,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7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87条、第89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等规定。
   
面对建三江警方如此恶劣践踏法律、侵犯人权的暴行,我们决定依法抗争,不仅为自己的权利,更为法治、宪政、人权的中国梦!我们多次向原建三江警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皆以我们不能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予受理。
  
我们又多次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建三江警方公开其非法对我们强加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信息,建三江警方同样做贼心虚,拒不也不敢回应。
   
尊敬的郭声琨部长,您对基层警方沿袭已久、根深蒂的强横、野蛮、滥施暴力、刑讯逼供的恶习和劣性或许极其了解,或许略有所知,或许知之不多。我们五人想告诉您,类似建三江警方非法对我们五人滥施暴力的现象长期以来、直至今日都一直、仍在重复地发生着。中国警方的强制力量太强大了,强大到了不受任何约束的程度!强大到了可以随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可以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可以不需法律手续肆意搜查公民财产和住所的程度!这样的警方,这样的滥权,完全与人民中国的社会主义本质格格不入!社会主义中国岂能容忍这样的警察滥权!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岂能容许这样的警察肆意践踏和蹂躏!

尊敬的郭声琨部长,建三江警方是您的下属,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也能够适用于建三江警方。我们五个公民遭受建三江警方的非法拘留,建三江警方却拒不向我们送达处罚决定书,导致我们无法得到司法救助。即将召开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将首次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依法治国就是实行法治,法治就是首先要约束警察权等公权力。面对桀骜不驯、狂野成性的建三江警方,我们该怎么办?请郭部长教训教训建三江警方,也给我们指出一条有效的维权之路!

                      北京公民翟岩民
                      辽宁公民张焱
                      河南公民李宝霖
                      甘肃公民李大伟
                      山西公民李发旺
                      20141016

附件:

                         

原告:李大伟,男, 汉族,1962510日出生,家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公园路42号,身份证号码:620502196205100754,邮政编码:741000,手机号:1529357673818693829964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中央大街(黑龙江省富锦市),负责人刘国锋,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330日作出的对原告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经济损失3411.37元(200.69/天×17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7058.65元,总计人民币20470.02元。
    
事实和理由:
    
一、涉案事件经过:

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下属的青龙山农场境内,有不法分子私自设立所谓的法制教育基地(通称“黑监狱”),用来非法关押无辜公民。2014320日,王成律师、张俊杰律师、江天勇、唐吉田四位律师(以下简称四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前往该基地了解详情。被告于次日凌晨将四律师抓捕后,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然后将其送往七星拘留所执行。之后噩耗不断传来:被告对四律师实施了野蛮的酷刑、被告拒绝安排四律师家属委托的律师依法会见、被告在七星拘留所周围非法戒严……上述事件迅速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从事人权事业多年的原告,对此倍感吃惊和愤怒,遂于325日中午与其他律师和公民同赴建三江,入住在格林豪泰酒店。

2014329日凌晨3时许,多名被告工作人员突然闯入原告与付永刚律师入住的房间,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出具法律手续、没有履行任何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了原告和付永刚律师的人身自由,并对我们的行李物品进行搜查、扣押。之后我们被胶带反绑双手、戴上黑头套、乃至强制带离酒店。次日5时许,被告作出拘留原告15天的处罚决定,但没有向原告送达决定书。先后参与对原告处罚程序的被告工作人员有藤双枪、吴辛雨、刘长河等。
   
后来得知与我们遭受同样待遇的还有王胜生律师和李保霖、毛善春等几位公民。上述人员被押至被告的勤得利分局内的一间的候审间。后来,被告以策划非法集会为由,将原告和李保霖、张荣平(张圣雨)、刘兴、翟岩民等公民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押往红兴隆拘留所执行。
   
二、被告认定事实错误,原告没有实施“策划非法集会”的行为。

首先,原告因四律师的遭遇赶赴建三江,旨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批评权,怎么会构成策划非法集会?其次,根据《治安处罚法》第55条规定,即便是“策划非法集会”的违法嫌疑人,也只有在“不听劝阻的”情况下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原告自325日至329日一直呆在格林豪泰酒店,不但没有策划过什么集会,也没有到过所谓的“非法集会”现场,更没有“不听劝阻”。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野蛮行径,纯属欺压良善、胡作非为。
   
三、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第一,被告实施的非法传唤、非法检查、非法扣押、非法拘禁等行为,纯属黑社会滥施暴力,涉嫌刑事犯罪。
    
2014329日,被告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居住的酒店破门而入,已经涉嫌《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之后他们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没有出示传唤手续,在原告没有任何反抗、逃避、拒绝的行为时,非法使用法定约束性警械。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7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87条、第89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实施上述非法行为之后,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涉嫌《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第二,未向原告交付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97条之规定。该条原文,“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三、其他违法程序待被告答辩、举证后再一一列举。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拘留十五天行政处罚决定,不但没有事实根据,而且程序严重违法。鉴于该案在国内外的重大影响力,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故应当由你院管辖。请依法判决!

附:公民翟岩民证明材料各一份。
此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李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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