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

隋牧青律师:王清营受到非人虐待


今天上午10点多,在等待一小时后终于会见了王清营。其状况非常恶劣,精神状态非常糟糕,天天被强迫劳动,且受到非人虐待。

会见时,王清营的管教宋定标(警04006),坚持站在一旁非法监视监听,任我如何斥责、痛骂,就是不走。

初始王清营碍于警察在场及其言语的威胁,不敢实话实说,后经我一再强烈追问,王清营终于鼓起勇气向我控诉了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管教的罪恶,说最近几个月在里面生不如死,几次想要自杀,管教宋定标经常辱骂、体罚他,曾经连续12天罚他戴手铐、脚镣。

只要他与同仓人犯发生争执,就会被宋认定有错并进行体罚,以致上厕所都会被投诉、处罚。另外王清营已有三个多月被禁止使用存款买东西,天天饥饿难耐(看守所提供的伙食远不能果腹)。

听闻王清营的悲惨遭遇,我怒不可遏,正告宋定标:你只是一条卑贱的狗,王清营是这个国家高贵的良心犯,你没资格、更没权力虐待他,我一定会刑事控告你,先为你建立犯罪档案,也许不出几年,我就会把你送进监狱。你的罪恶,即使不能公办,还有私力救济途径。

宋狗恼羞成怒,强行非法终止了会见。我马上找监所领导投诉、交涉,并向驻所检察室进行口头控告。

因与宋狗的上司某科长发生言语冲突,相互拍照留证,又衍生出律师能否带手机等电子产品进看守所的老问题,我向监所领导再次表明我一向观点:律师依法有权为当事人拍照,有权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进入监所,看守所、广州市公安局乃至公安部禁止律师携带电子产品入监所的规定非法无效,律师并无遵守义务。

中午12.15,我离开广州市第一看守所,随即在车中写下此文。

2015.2.11隋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