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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9日星期四
湖南永顺县一名11岁男孩被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维权网信息员罗成报道)
2015
年
4
月
9
日,湖南顺县灵溪镇大桥街三组的王清香(女,
1966
年
3
月
16
日出生,土家族)向本网投诉说:她
11
岁的儿子梁斌原系湖南省永顺县第二中学
147
班学生,在学校与同学发生纷争而把同学打伤,结果被永顺县城南派出所抓走,由于家里无钱足额赔偿受害人损失,永顺县公安局竟然对梁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典,
14
岁以下的年龄是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4
岁以下的儿童不管犯什么法只能责令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束而不能对其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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