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近来,常州王小琍为争取妇女权利,连续不断地向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简称西湖街道)申请公开有关农村出嫁女所应享受权利的政府信息,作为将来维护女权的证据。一系列的政府信息申请,使西湖街道疲惫不堪,不胜其烦,企图敷衍了事,但被王小琍穷追不舍。
首先,西湖街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要求王小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但上述条款规定并没有要求申请人“补正”。而是要求“更改、补充”。更没有规定“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其次,根据上述《条例》规定,“更改、补充”申请内容的前提是“申请内容不明确”。但本案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王小琍是根据西湖街道曾经作出的《夏萧村委南坟头组土地补助费发放及使用情况说明》中的内容之摘要,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因为该《说明》内容不明确,王小琍才再次要求公开更明确的政府信息。故西湖街道先前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明确,而要求王小琍予以明确,可谓“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实不可取。
再次,西湖街道所谓“你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未明确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更是荒唐。西湖街道制作的《夏萧村委南坟头组土地补助费发放及使用情况说明》没有文号,其所及的内容也没有提到文号。却要求王小琍提供文号,岂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王小琍申请的政府内容很明确,即从西湖街道制作的《夏萧村委南坟头组土地补助费发放及使用情况说明》中,摘出来的内容,进一步要求西湖街道作出明确的政府信息。西湖街道一口咬定王小琍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无异于承认西湖街道自己作出的文件内容不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西湖街道所作出的上述《告知书》,其文号不规范、也不明确,却要求他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文号,不免贻笑大方。王小琍对西湖街道《告知书》,提出书面异议,但西湖街道置之不理。
王小琍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西湖街道对王小琍书面提出的异议,未予答复违法;2、确认西湖街道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违法;3、责令西湖街道按照王小琍的要求依法公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