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来自多个国家的女性。我们震惊地得知,25岁的中国女孩卞晓晖因为要求依法探视狱中的父亲,被河北桥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对此我们难以置信、更难以接受。
卞晓晖是一个刚大学毕业不久的女孩,2012年,其父卞丽潮被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由判刑12年,作为女儿,卞晓晖并没有因父亲被判刑而嫌弃父亲、疏远父亲,而是坚持与母亲依法逐月前往探监,但她们的依法探监行为却受到狱方的阻挠和拒绝,其母为此气病;为了能与父亲最终得以见面,孝女卞晓晖其将母亲安排回家休养,自己则继续留守向狱方要求对父亲的探视权,并曾尝试依法对监狱提出控告,却未得到法院受理;无奈之下,2014年3月4日,只好在监狱门前举字幅“我要见父亲” ,向路人发放名片并讲述自己的故事,不久就被警方抓捕。2015年4月15日,卞晓晖被河北省石家地方庄法院以父亲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帮助她争取探视权的陈英华女士也被判刑。
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即便在中国,去监狱探视自己的亲人都是正当的法定权利,不仅是基本的亲情人伦,而且也有利于获刑者回归社会,监狱当局拒绝亲属依法探视,这一行为理应被揭露、理应被控告、理应被纠正,而不应被袒护和鼓励,更不应打击报复揭露者、控告者。
作为一个女性,我们还尤其感动于卞晓晖对父亲的笃深亲情。我们每一个人也都是女儿,我们也都有自己的父亲,对于生了我们、养育了我们的父亲,心有牵挂、心有感激,这是人之常情。父亲被判重刑,女儿不离不弃,坚持探视,我们完全理解这种感受,赞赏这种父女亲情。 对于监狱方阻挠和拒绝探视的行为,我们和卞晓晖一样感到愤怒。对于卞晓晖正义的控告和抗议行为,我们认为在古今任何一个正常的人类社会都应当受到表彰和嘉奖。
然而,中国的法院却判处这位有情有义的女孩有罪,这份有罪判决是法院对监狱当局违法行为的鼓励,也是对人类基本亲情的蔑视,每一个作为女儿者都无法理解这样的判决!
我们敦促石家庄中级法院立即宣布无罪释放卞晓晖,以保护她对监狱当局的控告和揭露行为!
我们呼吁中国政府公开表彰卞晓晖,以尊重和鼓励人类的正常亲情!
2015年5月4日
附件一:北京益仁平(卞晓晖原工作单位)负责人就卞晓晖案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函
附件二:中国及河北省关于亲属会见权的规定
附件三:国际准则对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的规定
一:北京益仁平负责人就卞晓晖案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函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一家反歧视倡导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负责人。近日,惊悉我机构同事卞晓晖被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从我们和卞晓晖的密切交往中,我们认为晓晖她人品正直善良,性格开朗,热爱生活,很难把“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跟她联系在一起。据闻她的律师已经向你们正式提起上诉,为了促进此案公平公正审理,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向你们介绍一下我们眼里的晓晖,使你们能够对她有全面的清楚的认识。具体如下:
1,晓晖的工作表现和为人
晓晖认真好学、工作踏实细心、勤勉尽责,从未出过纰漏。同时她为人正直善良,乐观向上、通情达理,喜欢看书学习,跟同事们相处十分融洽、与人为善,从不对人恶语厉相向,给大家留下了许多非常美好的记忆。另外,卞晓晖热爱传统文化,擅弹古筝,富于中国传统家庭理念。自从晓晖被逮捕关押,同事们都很担心她,担心这位曾与我们携手并肩一起工作过的善良可爱的90后女孩,期望晓晖能够早日无罪获释。
2,晓晖孝心可嘉
晓晖老家在河北唐山,父亲被判重刑入狱,虽然她人在北京工作,但仍然利用工作空闲,经常不辞辛苦,京唐两地来往奔波,回家探母或者与母亲一起探视狱中的父亲,其孝心可见一斑!同事为其孝心感动,认为其孝心值得尊重和效仿。晓晖后来会见父亲受阻,她合法探视会见的权利被剥夺,但她出于孝心揭露和控告监狱方的违法行为,争取本就属于自己的合法会见权利,被网络誉为当代的“缇萦救父”,也和古之董永一样孝感天地!
3, 晓晖无任何宗教信仰
虽然晓晖的父亲因宗教问题入狱,但据我们了解,晓晖没有任何宗教信仰。我们从未听她提到过任何宗教信仰问题,更难相信她会利用宗教去破坏法律实施。相反,我们却听她讲过监狱毫无理由拒绝她会见父亲、其实是破坏了我国法律的实施。
以上是我机构对卞晓晖的评价和介绍,我们愿意为本案公正审判作出进一步的证词。我们也会继续关注此案,期盼本案能在你们这里获得公正裁决!
此致
陆军
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定代表人
2015年5月3日
二:中国及河北省关于亲属会见权的规定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司法部2001年10月12日司发通[2001]105号《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中所附《监狱狱务公开内容》“一、(一)罪犯的基本权利”第5项明确规定“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四、通信、会见的规定”第2项明确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在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的《通信、会见的规定》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范围只能是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及监护人。会见人到监狱申请会见罪犯,须接受会见室警察的安全检查”。
三:国际准则对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的规定
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作为人身自由的一部分,当然应当在受保护的范畴之内。
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该《规则》第37项规定:"囚犯应准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
"刑法改革国际学会"编写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规定保障被拘禁的人的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开放,即监狱和其他拘禁场所应该向外界和独立的调查者开放,而且被拘留的人应该能够与外界接触。 《详解》中被羁押人员有权了解外界信息、能够与外界直接接触的规定,就蕴含了其可以与近亲属进行交流会见。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0条中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联合国于1988年12月9日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也有相关规定, 该《原则》第1条规定:"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均应获得人道待遇和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这其中也蕴含了未决在押人员在被监禁期间理应获得人道的待遇,与亲属会见交流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起码尊重,最低层次要求的人道主义待遇。该《原则》第19条中明确规定:"除须遵守法律或合法条例具体规定的合理条件和限制外,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接受特别是其家属的探访,并与家属通信,同时应获得充分机会同外界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