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健报道)今天(2015年6月9日星期二)下午,北京人权捍卫者葛志慧在资深冤民季新华的陪同下,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报控告丰台区法官陈岱违法审案的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人出来接待,也没有接收葛志慧的举报控告信。无奈,葛志慧又转战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二分院的张斌荣主任接待了葛志慧,接收了举报控告信,并表示一定转送最高人民法院纪检举报中心。
陈岱审理的是葛志慧诉丰台区公安分局滥用职权在国内民众声援香港争取普选传唤一案。
举报丰台法官陈岱违法的举报书
举报人:葛志慧,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0621196607086623,住北京市丰台区蒋家坟324号,联系电话:13261499836.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传唤一案(案号:(2015)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申请陈岱法官回避该案的审理 。
一、2015年5月25日9:20,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38法庭公开审理举报人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传唤一案(案号:(2015),由于举报人就本案审判长陈岱法官违法、程序违法行为。被告法人既不出庭应诉,也没有办理委托手续,审判长陈岱法官为何不安法律规定缺席判决?为何允许没有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二、(1)2015年6月2日14时,未宣读告知其
拟开庭审理 案件的时间、地点、当
事人及 案 由等,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还未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
(2)未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也未宣布法庭纪律;被告法定负责人是否到庭。
(3)庭前原告发现本案被告岳各庄派出所“所长” 进入法庭后门与审判长陈岱法官聊天;再次申请审判长回避。
(4)审判长陈岱法官程序违法强行审理此案,原告要求被告“法人”出庭应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应尽的职责。被告法人不出庭应诉,也未拿出书面说明,申请人有异议,审判长陈岱法官未主张原告的合法请求。
(5)原告开庭两次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当庭就递交给审判长陈岱,身份证换旁听证已向法庭说明,法院称原告未提交委托代理人所需的证明材料,到底是什么证明材料?依据的是哪条法律规定?
(6)被告法人代表既不出庭应诉,也没有办理委托手续,为何就可以作为局长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7)法院法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强行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有人从后门进入法庭庭审现场走进法官、书记员跟前低估什么。书记员隐匿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原告在辩论中书记员不做记录,但是书记员手里鼠标在动,卡、卡作响。
(8)在陈述中原告身体不适头疼头晕,提出休息一下去卫生间,审判长陈岱当庭表示休息10分钟。原告还未回法庭时,旁听人员说法官把我们都轰出来了你快回去吧,还未进入法庭法警说休庭了。我还没有陈述完呢无辜剥夺了我的陈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