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4日星期日

拒绝公开出嫁女权益信息,常州西湖街道办一审败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610日,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向王小琍送达判决书,判决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败诉。其意义在于增强了维权者的维权信心,督促政府依法行政,为女权事业做贡献。

20141123日,王小琍向武进区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主要内容为:按政策为夏萧村委南坟头组村民办理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文件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否包含出嫁女?

20141226日,西湖街道作出了《关于王小琍同志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出嫁女是否纳入保障对象,由所在(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为准”,并指出“根据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王小琍认为:

首先,所谓“根据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语焉不详。西湖街道应当告知具体的文件名称以及具体的条款内容。

其次,西湖街道办所谓“出嫁女是否纳入保障对象,由所在(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为准”于法无据。生活保障系出嫁女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不能通过讨论剥夺出嫁女的基本权利。

王小琍于2015112日向武进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武进区人民政府于2015130日作出【2015】武行复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武进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并告知: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王小琍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委托张建平、倪文华代理。

庭审中,西湖街道办词穷理屈,转移争议焦点,一味强调王小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提问,即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王小琍代理人倪文华予以反驳:西湖区街道办的答辩与其作出的《关于王小琍同志政府信息告知书》相矛盾。

首先,西湖街道办作出的《关于王小琍同志政府信息告知书》的正文,第一句就是“本机关于20141126日收到你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即承认王小琍的行为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不是咨询。但西湖街道办答辩一口咬定是咨询,显然是自相矛盾。

其次,王小琍向西湖街道办提交申请书的名称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西湖街道办送达的告知书的名称是《关于王小琍同志政府信息告知书》,根本没有提及咨询问题,而是强调了“政府信息”问题。故西湖街道办事后答辩所强调的咨询,系出尔反尔,与其作出的该《政府信息告知书》相矛盾。

再次,从行政复议决定书来看,其第四页第一行写得很清楚:被申请人(西湖街道办)认为申请人(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内容情况复杂,故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延期答复。这也说明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是内容情况复杂的政府信息,而不是咨询。

最后,法律并没有规定申请人不可以用疑问句的形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况且,用疑问句的形式,也可以转换成陈述式。例如:“要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文件,是否包括出嫁女?”也可以转换为“要求公开有关被征地农民中出嫁女的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文件。”这是同一概念。西湖街道办也是理解的,其作出的《关于王小琍同志政府信息告知书》。退一步说,即使王小琍提交的申请书属于咨询,西湖街道办也应当在其作出的《告知书》中说明。在王小琍起诉后,西湖街道办才说明是咨询,为时已晚。也恰恰说明西湖街道办作出的《告知书》违法。

法院判决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败诉,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