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7月30日,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叶雪青、叶燕青、叶香、叶鸿飞等四位妇女通过信函向浙江省妇联举报该村民委员会和村支部委员会(简称二委)借建设新农村的名义,逼迫该村出嫁女签订《关于外嫁女参加本村新农村建设协议书》,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歧视妇女的目的,肆意剥夺该村出嫁女应当享有的村民同等待遇。叶雪青等请求浙江省妇联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使政府部门严肃处置:1、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2、请在法定期限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2008年9月27日,佛堂镇小吴溪村两委逼迫该村的出嫁女签订《关于外嫁女参加本村新农村建设协议书》,约定:“乙方(该村出嫁女)必须开具男方所在村(居)未参加房改的证明。乙方只能享受相当于男村民四分之一的宅基地面积。其水平房价格按实际造价审核部门审核后的价格提高百分之二十,房款如数交清后交房。乙方再不享受村内的一切待遇。卫生费、教育附加费按佛堂镇政府规定,乙方每年向村委上交”。在协议中,还特别用“在双方完全自愿基础上共同订立协议书”等词汇,掩人耳目,似乎是该村出嫁女犯傻,自行放弃妇女所享有的平等权。那么,该村出嫁女真的是自愿签订明显侵害妇女权益的不平等协议吗?
在签订该协议前,该村二委下发了《关于外嫁女参加本村新农村建设通知书》,告知该村出嫁女,如果不签订协议,就不再享有本村的一切待遇。也就是说,该村的出嫁女只有二种选择:要么接受歧视妇女的条款,要么其可享有的村民平等权利被剥夺。换言之,出嫁女不签订歧视妇女的协议,将什么也得不到;签订了受歧视的协议,实在不甘心。这对于该村出嫁女是二难问题。但二害相权取其轻,该村出嫁女不得不签订受歧视的协议。
用歧视妇女的旧思想,建设所谓的新农村,是对号称法治社会的莫大讽刺!该村所谓建设新农村,但依然坚持用歧视妇女的陈旧封建意识建设新农村,是历史和法制的倒退。叶雪青等妇女的觉醒,必将影响更多的人从事维护女权工作。叶雪青在举报信中,明确指出,该村二委制定歧视妇女权益的格式合同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希望有关政府部门严肃查处,能不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也是检验该省是否真正做到依法治省的试金石。
该村四位受歧视的出嫁女名单如下,望国内外媒体关注:
叶雪青,女,汉族,住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909090620
,电话:13867917789。
叶燕青,女,汉族,住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709170626,电话:15868939138。
叶香,女,汉族,住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512250622,电话:18957925428。
叶鸿飞,女,汉族,住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805160620,电话:1586890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