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赵振甲、张福英、程玉兰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申诉书,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维权网信息员张健报道)今天(201578日星期三)上午,辽宁人权捍卫者赵振甲、张福英及上海程玉兰到北京市一中院,向该院提交申诉书,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刑初字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附:张福英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福英、男、1964511曰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午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道英才社区新1号楼412号,联系电话:18515562295
申诉人因寻衅滋事一案,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483号刑事裁定书不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483号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此案,支持申诉人提出的全部请求,改判申诉人张福英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张福英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四条规定:寻衅滋事有四中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1.申诉人并没有参与向公诉人所述的那样和聂丽娜、赵振甲、关维双、彭中林一起吃过中午饭,商量去永定门公园照相拉横幅的所谓的事实,这纯属是公诉人捏造亊实,胡编瞎说。
2.判决书中的证据和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时间不吻合,而且在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提及谁组织、谁预谋、公诉人的指控完全是子虚乌有,栽赃陷害申诉人。一审、二审判决书对申诉人、张福英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申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申诉人张福英、赵振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是公诉人的虚构,因此,对中诉人和赵振甲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错误的。

二、《刑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

公、检、法在我(刑侦、羁押、诉讼)过程,违反了《刑法》第四十三条对申诉人进行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

事实如下:

2013613日北京市公安局李国庆带队在我家门口抓捕我后,在抚顺市刑侦大队审讯我在北京南站、永定门参与照相,614日下午15点右,一2Z2把我带回北京海淀区看守所预审刘大享和市局3109警察和其他警察参与审讯,于是魔鬼般的超越人生理极限的折磨审讯开始了,每天早上9:00开始提审到下午16:30分,17:00回监所,20:00右再审到第二天早上8:30分就这样恶魔般审讯连续了十六次,人的生理和心理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和恐惧,提审到76夜就是621日早上回监室的时候感觉四肢无力,两眼一黑下楼时一脚踩空从三楼滚到二楼缓步台上,当时一点感觉都没有,就想睡觉。却不知道那里疼,这是送我回监室的刘大享和另外一名警察过来扶我起来,问我怎么样,我咬着牙,没有吭声,胸中的怒火和无奈。回到监所后我感到头口晕目眩,恶心呕吐。休息不到半个小时又换人提审我从上午9:00审到晚上16:30分,17:00送回监所。623日下午15:00点左右我被转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七处看守所)西五区六监室管教说:从后你不准和任何人讲你的名字和案情你的代号是“601”到监所己是深夜,第二天早上噩|梦又开始了每天早上提审到晚上吃饭时间回监所,晚饭后再审到早上吃早饭时候,连续这样的提审共计十次。

630日至727日开始,从每天早上审到晚上吃完饭后回监所(没有夜审)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预审(不知姓名)慢生慢语说:张福英我知道你没有罪,我们给你凑罪,你不认罪,你朋友都说了,你看见桌子上的材料吗?(审讯室桌子上有三大摞材料)有东城的、西城的、丰台的、大兴的还有我们海淀的,我们出500个警力在结你凑材料,我照样拿工资,一个月不行、两个月、半年、一年你就在这里待着吧,我们有的是时间人就老老实实待着吧,等我们给你定完罪,你就别回家了給你送到大西北没人的地方你跑都跑不了,你在也见不到你的亲人了。威胁恐吓、不认我睡觉、打我头部、脚踢我左腿,以上事实就是刑讯逼供,且惨无人道!

我在监所洗澡在押人员王松(在押班长)洪作明看见我身上的伤问我他们打你了,我浑身无力点点头,他们问了我的案情,我如实讲,我在2008年北京旅游被河南驻京办在陶然桥南原崇文区特巡警大队门口监控录像下面被截访误认为是河南访民打成重伤,有北京市伤残鉴定证明。主谋和打我的都逍遥法外,旧案未了又添新案。在连续审讯我的过程中预审刘大享和市局3109警察说:这是北京市市委、北京市政法委下的令,必须办你。把你列为北京市1号重点人物,对你调查是底调,(父母、兄弟 、姐妹及子女)全部掉出来了,并且让我看了他们的照片。在2013716日我己寻衅滋事批捕。在五十多次的连续提审是海淀预审刘大享说:张福英你为什么为赵紫阳平反、纪念六四、官员公示财产你们臭上访的知道什么和你们有一毛钱关系吗?六四大学生己经定性为反革命暴乱,赵紫阳在这次反革命暴乱中犯了严重的错误,你们想为赵紫阳平反,纪念六四就是颠覆国家政权。张福英你相信吗?现在放你出去不到一百米腿给你打断让你找不到人你信吗?这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吗?这还有民主权利吗?1998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第十四条: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海淀区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违法

一、【程序颠倒】批捕前告知变成了批铺后告知,我2013716日预审刘大享说我批捕了检察院从来没有绐我批捕前告知,根据法律规定批捕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我莫名其妙批捕了。

二、【程序违法、手续不全、超期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过程,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根据171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从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根据这两条规定:检察院依法最长审查起诉办案期限六个半月。

检察院起诉审查起诉开始日期是2013810日,根据换押证权利告知书,检察院依法享有的办案期限是2013810日至2014225日。

检察院作出的起诉决定曰期2014228日(证据)是起诉书、还是换押证,第一中计算方式,以换押证为标准(证据)

第一张换押证是海淀区公安局和海淀区检察院联合签发的换押证,换押证号一(京公海)2013换字第1395号,内容是海淀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福英(同案人)赵振甲因扰乱公共秩序经侦查终结,于201387日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办案期限是2013810日至2013910日(变动情况———空白———201387日海淀区公安章2013814日海淀区检察院的章

第二张换押证是海淀区检察院换押证,京海检换【20140526张福英简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该案移送(退回)海淀区法院,接此通知后有关事宜请与许丹联系,此致海淀区看守所,2014228日海淀区检查公章

第一张换押证写得很淸楚,检察院的办案期限只有一个月终止日期是2013910日止,曰变动一栏是空白的,没有文字说明,延长审理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从新计算审查期限,并没有添加任何手续,所以我诉海淀区检察院从2013910日至2014228日止,这期间海淀区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违法,没有羁押手续,超期羁押五个半月零三天。

第二种了计算方式是以延长通知书为标准(证据)海淀区检查院在起诉书写到:依法三次延长案件审查期限十五日我在海淀区看守所亲眼看见其他在押人员手里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我一张都没有,口说无凭,以法律文书为准,收到通知书的就延长审查期了,没有收到就没有延长,因此我诉海淀区检察院违法三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一款:超期羁押45天。

第三种方式是:补全法律文书,仍然超期羁押。检察院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169条、171条把所有的法律文书都补全了也只能羁押六个半月,检察院办案起止期限2013810日止2014225日检察院作出起诉书决定日期和将该案移送法院的曰期是2014228日,超出法定日期三天,就算是某一天检察院把所有法律文书都补全了,我也可以诉海淀区检察院程序违法超期羁押三天。

三、【检察院不作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开始直至案件侦查终结,有权全面监督,对法院受理直至宣判,对刑事诉讼程序违法的可提出纠正意见:对判决不公可提出抗诉,我20136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送进海淀区看守所羁押案理由寻衅滋事我问驻监检察官我一年多了案件一点动静都没有,检察官说:不到二年案件早着哩

四、检察院乱用职权,延长羁押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理期限,没有证据,进入审判程序、二次提出补充侦查浪费国家资源,事实海淀区检察院利用职权,执法犯法,故意延长超期羁押。

海淀区人民法院程序违法

一、【没有换押证、就是超期羁押】换押证就是法院依法办案起止的期限也就是被告人的期限,同时也是看守所关押被告的凭证,公安机会有换押证检察院有换押证,其他在押人员有法院换押证唯独我没有换押证所以我诉海淀区法院程序违法,自2014228日至20141213日止超期羁押9个半月(非法剥夺我人自由权)

二、【法院办案起止期限不透明】海淀区法院办案的时间到底是2014228日还是2014310日不明确。

1.海淀区检察院《换押证》京海检换【20140526号中清楚楚的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现该案移送海淀区法院接此通知后有关事宜请与许丹联系,此致海淀区看守所2014228日。
220141218日海淀区法院审判长徐进在法庭宣布,法院审理期限2014228日至2015128曰期间海淀区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等……!最后审判长说:我法院不存在超期羁押
3.判决书(2014)海刑初字第666号写海淀区检察院于2014310曰向本院提出公诉,根据上述事实,海淀区法院办案开始时间到底是2014310日还是2014228日无法确定,因此我只好用两个开始时间,分别依法推算了海淀区法院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超期羁押的事实。
4.海淀区法院重新计算审理起止期限是201479日这是海淀区人民法院最后一日宣判时间是2014108日,也就是说海淀法院2014108曰这一天不开庭宣判那将再次违反法定程序:我再次诉海淀法院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书开庭前应该进行下列工作(开庭前三天通知检察院、律师、证人等传唤当事人)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前三天送达,开庭前三日是2014927日(2014年一条101日至7曰放假)2014108日是海淀法院审理期限最后一天也是开庭宣判的最后一天期限,2014927日这一天检察院、律师、证人、当事人等没有接到通知书,传票、超过这一天海淀法院就第二次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海淀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在先,海淀检察院补充侦查在后,所以海淀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挽救不了海淀法院的违法行为,因此我诉海淀法院第二次审理诉讼违反法定程序。

三、按2014310日开始推算海淀区检察院超期,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海淀区检察院超期理由如下:被告人张福英、赵振甲犯寻衅滋事于2014310曰向本院提起公诉,海淀区法院不认可海淀检察院《换押证》上的移送日期,2014228日至201439口共计十天,是这十口海淀区检察院没有法定审查起诉期,因此我诉海淀区检察院超期羁押十天。

1.海淀区检察院《换押证》京海检换【20140526号到清清楚楚写到:现该案移送海淀区法院时间2014228日,可是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书》2014海刑初字第666号写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京海刑诉【20140265号起诉书指控,20143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2.2014310日至201469日这一天,海淀区法院不开庭不宣判,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201469日的前三日是201463日这一天检察院律师、当事人等既没有接到通知也没有接到传票201464日海淀区法院的行为就构成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海淀区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时间没有错,但是想掩盖海淀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间晚了几天,因此我诉海淀区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3.诲淀区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是201479日至2014109日,因此我诉海淀区法院第二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4.海淀区法院开完庭让我签名,不让我看庭审笔录,我拒绝签名书记员和法警说:你签不签都这样定了、就这样判你们听审笔录不给当事看、宪法规定:以亊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行法定,公安机关仅凭几张合影照片若干张(证据)因为照片上没有我张福英,判我有罪而照片上所有人无罪……!定我有罪是那条法律规定:北京天子脚下,公、检、法践踏法律,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有无寻衅滋事罪事,一目了然。寻衅滋事罪本身含义就相当宽泛,加之立法再次关注,增加行为内容,是就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寻衅滋事罪要不扩张,迈向一个无拘无束之罪,就像一个大箩筐什么东西都能放进去,套进去。于是就把我申诉人的我也编进去了,它和劳教一样是恶法,是对异议人士迫害的工具,它只是就这文革流氓罪的一个延续,无法律依据。在此,我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们,本着尊从法律之精神,查请本案亊实。伸张法律尊严,支持申诉人的合法诉求,审理后,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483号刑事裁定书,遵从法律,宏杨公正,依法改判申诉人张福英无罪。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申诉人:张福英
201578

联系电话:18515562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