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原江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永兴庵香火兴旺,始建于清康熙十九年(1680),至今有300余年历史,毁于湖塘镇的违法拆迁。未经法律授权,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用欺诈的手段诱骗永兴庵法师明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然后,再诱骗明和签订新建没有合法手续的永兴庵。也就是说,合法的永兴庵被非法拆除,却还一个非法建筑。为此,永兴庵向常州市规划局举报,该局告知应向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映。但该执法局置之不理。
永兴庵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进法院诱导永兴庵先进行调解,但从来没有组织过调解。永兴庵才知道武进法院以调解为名实施拖延,故要求武进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为此,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武进法院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永兴庵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上核准的名称为“武进区湖塘永兴庵”,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由武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07年2月5日核发。原告未能提供“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永兴庵”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据此驳回了永兴庵的起诉。也就是说,起诉时的名称比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名称多了“常州市”三个字。
永兴庵认为,武进法院的错误在于:1、片面强调,永兴庵未能提供“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永兴庵”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但只字不提永兴庵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了上诉人的名称为“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永兴庵”。2、武进法院所谓未能提供“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永兴庵”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这是荒唐的。“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永兴庵”与“武进区湖塘永兴庵”是同一主体。只不过2007年2月5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登记为“武进区湖塘永兴庵”;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为“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永兴庵”。二者名称不同,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况且,永兴庵与湖塘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也是以“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永兴庵”名义签订的,镇政府也是认可的。按照武进法院的逻辑,则以“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永兴庵”名义签订的协议就不成立了。武进法院的错误认定未免捉襟见肘。应当指出的是,“武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常州市武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名称也是混用的。难道该行政机关的所发布的文件都无效吗?常州市武进区宗教界岂不混乱不堪!
永兴庵于7月28日交了上诉状,并希望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