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6日星期日

著名人权捍卫者冯正虎控告法官、警察制造刑事假案——附: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图)



【编者按】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年代里,坚守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冯正虎成了维稳打击的对象,最后一次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国保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2012227日至1120日)。期间,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5月炮制了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用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冯正虎也获得人身自由。照理说,这个刑事假案也应该撤案,结束迫害。但是,国保还要维持旧的一套整人做法,继续利用这个刑事假案来作恶。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是这起刑事假案的实际控制人。但是,若没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默认,这起简单的刑事假案也不可能维持三年多。

当时,在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部门工作的卞昕等人被借调到国保部门,成为制造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的承办警察。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这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控告人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张祖联作为(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执行案的承办法官,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躲避接待被执行人,不收被执行人要求缴清罚金的钱款,涉嫌参与制造刑事假案的违法犯罪活动。

这个假案办得极其荒唐,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制造刑事假案迫害冯正虎,有关部门领导是有责任的,但具体实施假案制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有责任的。

20127月起冯正虎委托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杨绍刚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尚宝军律师向上海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追究警察制造刑事的违法责任,直到现在追加控告上海二中院法官涉嫌参与制造刑事假案的违法行为,冯正虎与制假者经历了三年多针锋相对的斗争。现在,检察机关从追查承办人员的违法责任入手,通过责任倒查,可以清晰地还原这起制造刑事假案的全貌,公平公正地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的违法责任。

2015818日,冯正虎亲自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提交状告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张祖联、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卞昕、管春华制造刑事假案的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接待的11号检察官依法接收控告材料,并出具收据。

控告状

控告人:冯正虎  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的被执行人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址:上海市政通路2043302
邮政编号: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控告人(一):张祖联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
  址:上海市中山北路567
邮编:200070
电话:56700000-62218

被控告人(二):卞昕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
邮编:200070
电话:021-65431000

被控告人(三):管春华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
邮编:200070
电话:021-65431000

控告请求

控告上述被告人徇私枉法、报复陷害、合伙制造刑事假案,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刑事假案予以撤销,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杨字[2012]725号);
撤销关于冯正虎的《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解冻冯正虎的账号;
返还被杨浦分局警察卞昕、管春华违法扣押的冯正虎私人财物;
要求被控告人法官张祖联执行法院判决
要求被控告人对控告人所造成的伤害予以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冯正虎实现护宪维权的理念,推动维护公民诉权运动,促进司法改革,揭露与批评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违法现象,帮助民众解决法院立案难问题,结果招致某些领导人的不满,成了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报复打击的对象。2012227日至1120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国保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该非法拘禁案另行处理)

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5月炮制了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用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当时,在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部门工作的卞昕等人被借调到国保部门,成为制造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的承办警察。

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控告人也获得人身自由。照理说,这个刑事假案也应该撤案,结束迫害。但是,国保还要维持旧的一套整人做法,继续利用这个刑事假案来作恶。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是这起刑事假案的实际控制人。但是,若没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默认,这起简单的刑事假案也不可能维持三年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违法责任另行处理)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这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个显然没有犯罪事实的刑事假案,可以折腾三年多,36次刑事传唤,其中23张传唤通知书是适用法律错误,抄家扣押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物,连续5次(每次半年)冻结了冯正虎2个支付宝账号、8个银行账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

被控告人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张祖联作为(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执行案的承办法官,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躲避接待被执行人,不收被执行人要求缴清罚金的钱款,涉嫌参与制造刑事假案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个假案办得极其荒唐,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

制造刑事假案迫害冯正虎,有关部门领导是有责任的,但具体实施假案制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有责任的。被告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警察违反《警察法》第三十三条及警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职业道德。法官违反《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义务。而且,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是彻头彻尾的假案

冯正虎的十万罚金是11年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对冯正虎的枉法裁判,目前该冤案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审查中。冯正虎经营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一本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致使主编冯正虎遭受三年冤狱及10万元罚金。200412月中国检察日报主办的期刊《方圆》发表长篇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揭露了这件冤案

尽管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在冤案未平反之前,一直忍辱履行判决的执行,服满三年徒刑,分期缴纳罚金。冯正虎按照法院2008626日的缴款约定,每月如数缴纳罚金,从未间断,缴至20147月已缴纳26400元人民币。而且,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2013年初,冯正虎准备用自己的借款交清剩余的七万多罚金,但警察冻结冯正虎的银行账户,不准冯正虎缴清罚金。20155月初,冯正虎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要求用现金缴清罚金的余款,但执行法官“躲猫猫”了,拒收冯正虎的罚金。

冯正虎从未拒不执行判决,相反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拒不执行判决。在该冤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法院没有作出没收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押的物品)的处罚。依据中国法律,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扣押财物应当如数返还原主。据法官告知:公安局没有将这批扣留的电子书实物移送法院。但是,上海市公安局至今未还。这些财物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冯正虎已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现在公安部正在赔偿复议审查中。

冯正虎坚信:法官总有一天会敬畏法律,司法最终会公正的。现在所缴纳的非正义罚金,最后会全数归还。而且,现在的检察机关、法院也不会允许公安局的假案成真。

一个如此简单明了的刑事案件,警察却立案侦查了三年多,出具了36张传唤单,也就是审讯了嫌疑犯冯正虎36次,其中23张传唤通知单都是适用法律错误的。警察还采取了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已冻结冯正虎的2个支付宝账户、8个银行账户,数万元人民币被冻结至2015年底;搜查2次被扣押的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物还有部分至今未返还。

这些警察瞎折腾了三多年,居然还搞不清冯正虎是否有罪?至今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还在继续折磨冯正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这些警察办案效率低、折磨功夫好,堪称世界之最。坏人抓不到,好人要搞死。大上海靠这些警察守护,值得民众担忧。

参见证据材料:《2012122日冯正虎致杨浦区检察院的控告》、《冯正虎尊重法律,忍辱缴纳罚金(法院的罚金收据)》、《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状》、《冯正虎冤案的证据资料——出版无罪,法院枉法》。

二、承办警察卞昕、管春华的违法责任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且已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本件刑事假案不仅立案违法, 而且侦查活动也有诸多违法行为。

(一)冯正虎没有钱时被逼债,有钱时又不准许还债

冯正虎遇到这些比放高利贷还狠的家伙,不还清法院的十万罚金,就不得安宁,就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不是今天传唤,就是明天抄家扣物,家人亲属也要遭受骚扰连累。现在不是讲道理的时刻,公安局欠冯正虎200万元财物可以不还,冯正虎欠法院10万元罚金就是有罪。所以,冯正虎被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警察所逼,不得不向关心与信任冯正虎的朋友借钱缴罚金,赎回自由身。

20121216日至1231日,冯正虎的支付宝、银行等账号收到约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足够缴纳十万元罚金的未缴余款。但是,制造刑事假案的警察不高兴了警察,当冯正虎开始借钱缴纳罚金时进行阻扰,向支付宝、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文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杨字[2012]725号)》、《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致使冯正虎的支付宝、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取出钱款缴清罚金的。

当时,冯正虎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提交这次借款的银行明细帐目及其他凭证,以此证明这些钱来源于债主,是用借款来缴纳罚金。并且,冯正虎于20131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X018103990CS)致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告知愿意缴清冤案的罚金,并要求法院依法解冻冯正虎的银行账户并取款。但是,法院推卸责任,要与公安撇清关系,说这是公安的事,法院没有控告冯正虎,也没有封冯正虎的账户。

冯正虎无能力缴清罚款时,法院公安两家合伙逼迫冯正虎,一家收钱,另一家逼债;当冯正虎借到钱款有能力缴清罚款时,两家又逃避责任,不准许冯正虎缴清罚款;要求法院解冻账户或去银行取款,法官不肯;要求公安解冻账户,警察耍赖。警察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造成冯正虎无法执行判决的事实,也让法院无法逃脱制造假案的干系。

201212月起,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向各金融机构连续发布了六张《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每半年一次,封账号至2015年底。例如建设银行已连续收到六张冻结通知书:沪公杨刑字[2012]0366号(201212月)、沪公杨刑字[2013]524号(20136月)、沪公杨刑字[2013]530号(201312月)、沪公杨刑字[2014]00446号(20146月)、沪公杨刑字[2014]004456号(201412月)、沪公杨刑字[2015]000616号(20156月)。

控告人冯正虎被封的账号:
2个支付宝账号:
fzh999net@gmail.comhxwq66@gmail.com ),
8个银行账户:
工商银行账户(9558801001151572184)、建设银行账户(6222801217761003180)、中国银行账户(4563510800031393605)、光大银行账户(6226620607403631)、交通银行账户(5218990112916399)、工商银行账户(6222021001134018990)、建设银行账户(6217001210016167973)、
中国银行账户(62178508000017960752012)。
后来,警察又封了一个工商银行账户( 6222021001136120315)及冻结冯正虎的13张邮局汇款。

这个刑事假案明显违法,已达不到整倒人的功效,有关领导早已不感兴趣,但案件不撤,承办的警察只好一次又一次地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持续违法行为。这个假案办得极其荒唐,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事实上,要冯正虎缴清罚款是假,陷害打击冯正虎是真。

(二)以传唤的“合法”方式伤害冯正虎的身心与声誉

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侦查是一个早该撤销的刑事假案,实际上是以传唤的合法方式变相非法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让其遭受惩罚与折磨,损坏其名誉。这个极其简单明了的案件已经被立案侦查了三年多, 3次传唤讯问,难道承办警察还不清楚什么吗?除非这两个承办警察是弱智,否则就是故意报复陷害。

2012510日下午16:00,冯正虎接受刑事传唤的第一次讯问,接着五天(530日、531日、61日、62日、63日)连续审讯,天天坐讯问室十小时以上,而警察问讯的内容仅半小时不到,他们走后,就由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看守,让冯正虎在讯问室里罚坐,遭受身体与精神的折磨,第六天64日冯正虎终于病倒,被警车送到医院看病,中断了连续传唤。

20121120日,冯正虎刚刚结束268天的非法拘禁,没有过上几天的平静生活,又遭到“合法”的限制人身自由,被警察用《传唤通知书》押进上海市五角场派出所的讯问室,连续3日(127日、8日、9日)抱病受审,1210日在警察的护送下去医院照CT看病,1214日又被传唤。传唤的笔录问讯时间不需要5分钟,却要扣押十小时以上。

每次传唤,他们都会搞一个笔录,以示程序合法。最初两、三次的传唤笔录还算认真,后来十几次传唤的笔录越来越不像样,他们自问自答,写上几句对冯正虎无伤大雅而对他们也算与本案有关联的笔录。每当冯正虎在笔录上签字按印,他们就得到自慰:传唤程序合法了。装模作样的问讯内容不到五分钟,可以让冯正虎在讯问室里关押十小时以上,而且可以天天传唤,这就是他们的权力。

2013226日的第19次传唤,冯正虎决定不再配合刑警做自欺欺人的假笔录,坦率告诉他们:“我们都要对得起自己,对得起法律,不再做假笔录。今天开始我给你们两个方案,由你们选择。一、你们自编自写的笔录,我不看,也不会签名,随便你们怎么去糊弄你们的领导,反正我不认可。或者,二、你们记录我的真正口供,要与我所述的一字不差。你们可以记录我最简单的供述:我没有犯罪事实,是公安、法院对我的报复陷害,以刑事传唤方式变相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损坏我的名誉;而且,不是我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公安局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返还法院未经判决没收而被上海市公安局违法超期扣留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私人财物,最近二个月又扣押我用于缴纳罚金的钱款不让我执行法院的判决。”

从此,冯正虎不在警察自产自销的笔录上按手印,也不在传唤单回执上按手印。冯正虎告诉他们:“这表示我的抗议,收到你的传唤单,签名就够了,没有必要按手印,原来就是瞎搞,我们也不必一本正经。”

冯正虎的第25次传唤是2013815日,时隔8个月,2014321日上午又拿到第26张传唤通知书。201213张、201312张、20144张、20157张,合计36张。

36张刑事传唤通知书:1. 沪公杨刑字【201201003号(2012510日)、2.  沪公杨刑字【201201004号(2012530日)、3. 沪公杨刑字【201201008号(2012531日)、4. 沪公杨刑字【201201007号(201261日)、5. 沪公杨刑字【201201008号(201262日)、6. 沪公杨刑字【201201005号(201263日)、7. 沪公杨刑字【201201009号(201269日)、8. 沪公杨刑字【201201010号(2012610日)、9. 沪公杨刑字【2012171号(2012620日)、10. 沪公杨刑字【2012117号(2012127日)、11. 沪公杨刑字【2012118号(2012128日)、12. 沪公杨刑字【2012119号(2012129日)、13.  沪公杨刑字【2012220号(20121214日)、14. 沪公杨刑字【201308253号(201319日)、15. 沪公杨刑字【2013008343号(2013116日)、16. 沪公杨刑字【201300396号(2013123日)、17. 沪公杨刑字【201300403号(2013130日)、18.沪公杨刑字【201300933号(201326日)、19. 沪公杨刑字【201300319号(2013226日)、20. 沪公杨刑字【2013003320号(2013227日)、21. 沪公杨刑字【2013000883号(201366日)、22. 沪公杨刑字【2013372号(2013625日)、23. 沪公杨刑字【201366373号(201373日)、24. 沪公杨刑字【2013448号(201385日)、25. 沪公杨刑字【20137715号(2013815日)、26. 沪公杨刑字【2014388号(2014321日)、27. 沪公杨刑字【20143001743号(2014511日)、28. 沪公杨刑字【201400934号(201464日)、29. 沪公杨刑字【2014003441号(2014722日)、30. 沪公杨刑字【201500437号(201516日)、31. 沪公杨刑字【201500438号(2015116日)、32. 沪公杨刑字【2015000848号(201549日)、33. 沪公杨刑字【2015000849号(2015410日)、34. 沪公杨刑字【2015000894号(2015428日)、35. 沪公杨刑字【2015000984号(2015429日)、36. 沪公杨刑字【2015000603号(201563日)。

截止20156月,冯正虎已收到36张刑事传唤通知书,其中从20131月起的23张《上海市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全部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传唤通知单写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传唤冯正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冯正虎已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吗?

承办警察卞昕、管春华每次凭这张传唤通知单可以随意强行抓捕冯正虎到五角场派出所,关押在讯问室一段时间后释放。法院没有控告冯正虎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检察院也没有批准逮捕冯正虎,只是公安局的国内保卫部门警察有权太任性,滥用刑事传唤的方式非法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

(三)扣押物品为了估价,还是为了报复?

2012127日下午,警察卞昕、管春华带着几个警察来冯正虎住所抄家扣物,拿走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打印机,说要去估价。冯正虎当即告诉他们:“这些是在淘宝网上购买的。现在可以打开电脑上网,淘宝网上有价格标明,我是通过网购有凭证的,你们不用拿走估价,现在就可以知道价格。”他们不理睬,而要强行拿走。其他几位警察乘机偷偷摸摸拿走一个无线路由器、无线上网卡等其他物品,连收据也不写。

2012128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拿走一台平板电脑,说警察要拿去估价,开了一张白条。

20121216日,警察卞昕、管春华、陆巍峰再一次来抄家扣物,并出具一张搜查证(沪公杨刑字[2012]0416号),又拿走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留下《扣物清单》。

上述物品每件都不超过一千元,理应属正当消费,不应该扣押。而且,扣押的物品与所谓的“拒不执行判决案”根本无关。承办警察说拿去估价,被扣押11个月才返还2台电脑,其他财物至今尚未返还,估价需要这么久吗?而且,返还的电脑已被损坏。是去估价,还是报复打击?显而易见。

三、承办法官张祖联的违法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执行本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至今未向当事人冯正虎返还法院未判决没收但被超期扣留的合法财产(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现在,被告张祖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也不执行法院作出的罚金判决,不履行自己发出的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拒收被执行人冯正虎要求缴清的罚金。

张祖联法官故意不收冯正虎的罚金,让冯正虎欠法院罚金的现象存在,维持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假象,配合警察卞昕、管春华制造刑事假案。因此,被告张祖联法官的渎职侵权行为,涉嫌徇私枉法、执行判决滥用职权。

(一)张祖联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

被执行人冯正虎于20155月初电话向承办法官张祖联提出要求缴清罚金的余款(73600元),从此张法官开始躲猫猫了。冯正虎向他索取法院的缴款账号,他不给。他要求冯正虎像以往一样拿着现金去法院交钱,但他又不安排接待,因为没有承办法官签字的缴款单,法院财务是不接收罚金缴纳的。冯正虎多次给他电话,他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接通后推迟不见。

张祖联是执行局里一个身份特别的法官,其他法官都被要求在执行庭来访接待室里轮流值班接待来访的当事人,而他例外可以不值班。所以,冯正虎去执行庭来访接待室要求缴纳罚金,都是其他法官接待的。第一次(5月中旬)是黄永明法官接待,第二次(68日下午)是孙锋法官接待,第三次(612日上午)是胡晓东法官的助理接待,第四次(624日上午)是黄永明法官接待,第五次(72日下午)是朱伟法官接待。第六次(724日上午)是女法官接待,第七次(811日上午)是朱伟法官接待。这些法官前两次当场打通张祖联的电话,要求他接待当事人,而张祖联要他们转告冯正虎,等他安排。三个月一晃,张祖联都不接待要求缴清罚金的被执行人,他是不称职,还是渎职?

而且,冯正虎还根据张祖联的要求写一张书面的请求,于201552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86908)寄给他。请求书写明:“我是贵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现在我哥哥冯正龙(手机:13331888531)愿意借款给我,用现金缴清罚金的所有余款。请承办法官办理交款手续及出具罚金缴清证明。”

张祖联搞什么鬼?还是他遇上鬼了?做事已没有章法,一个简单的依法交款问题一次一次搞成一个复杂的政治阴谋。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国保处警察制造一个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假案,冻结了冯正虎的所有银行账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其实,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将冯正虎被冻结的钱款划入法院缴纳罚金,解决缴清罚金的问题。但是,张祖联说,法院没有控告冯正虎拒不执行判决,不参与公安局搞的事,他不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钱,要求冯正虎用现金缴纳罚金。冯正虎谅解他,继续每一次用现金缴纳罚金的余款。

现在,冯正虎的亲属已无法忍受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国保警察借所谓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假案之名对冯正虎进行一次又一次的传唤迫害,决定借现金给冯正虎缴清罚金,从根本上结束这个刑事假案。当冯正虎向张祖联提出用现金缴清罚金的全部余款之后,张祖联就一直躲避不见,至今已三个多月了,其目的是配合个别国保警察维持冯正虎拒不执行判决的虚假现象,继续误导领导。游戏玩到终结,一切都清楚了,不是冯正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是公安、法院个别人串通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制造刑事假案,企图借刀杀人。

(二)张祖联涉嫌参与制造冯正虎的刑事假案

谁制造这起刑事假案?谁参与?

警察说是法院控告的,法院无法逃脱制造刑事假案的干系。按常理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应该是法院移送的案件,法院是控告人。但法官说,法院没有控告冯正虎拒不执行判决。以前,冯正虎信任法官的话,法院怎么会违背事实、陷害忍辱缴纳罚金的冯正虎呢?冯正虎按法院约定缴纳罚金的收据凭证,充分证实冯正虎根本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今年3月冯正虎已就这起刑事假案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控告杨浦区公安局局长乱作为、检察院检察长不作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出具了受理控告材料的收据。负责接待的检察官翻阅了冯正虎的控告材料,他说:“公安局不是说你拒不执行判决吗?公安或法院将冻结账户的钱划给法院缴清罚金,不就完事了。这么简单的事,他们非要搞得那么复杂?”

现在,从张祖联法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表现,冯正虎也该相信警察的话了,制造这起刑事假案法院也是参与的。而且,早在2008320日张祖联法官送达了执行罚金通知书,要求冯正虎补交八年前一场冤案的罚金,但为了配合上海公安局国保警察实施阻碍冯正虎合法出国的阴谋制造借口,张祖联发出执行通知后,不给法院的缴款账号,也躲避了二个月,不让冯正虎缴款。当时冯正虎为“被执行难”的事由还向法院院长及人大部门投诉。

这三年多期间,法院及其执行法官完全有责任、有权力可以制止这起刑事假案,就像上海市检察院接待室的检察官所说的,既然是冯正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没有缴清法院的罚金,公安已冻结冯正虎的银行账户,法院可以依法将冯正虎被冻结账户的钱划给法院缴清罚金,这起案件也就完结了。冯正虎曾多次向张祖联法官提出解冻账号请求,但均遭拒绝。张法官与警察都清楚冯正虎的经济状况,银行账户被冻结,手头没有现金可以一次性缴清罚金的余款,所谓拒不执行判决的虚假局面就可以一直维持,蒙骗领导,方便国保警察传唤报复。

今年5月,冯正虎不需要先解冻被公安违法冻结的银行账户,可以向亲属借一笔现金向法院缴清罚金的全部余款,结果使法院的原形暴露了,承办法官张祖联拖了三个多月死活不肯收取冯正虎缴纳的罚金,制造刑事假案的盖子终于被揭开,原来法院与公安是一伙的。

上述是冯正虎的控告,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立案审查,支持控告人的控告请求,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冯正虎
2015818

附件:

1、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
2、《冯正虎尊重法律,忍辱缴纳罚金(法院的罚金收据)
3、冯正虎致法官张祖联的缴纳罚金的请求书及邮寄凭证
4、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来访登记(201568日、612日、624日、72日、724日、811日)
5、冯正虎被冻结的10个账号
620156月建设银行出具的冻结凭证(存款10520.10元)
720156月工商银行出具的冻结凭证(存款40969.49元)
8、扣物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NO.0002889No.0002890)、五角场派出所警察的白条一张)
9、传唤通知书(沪公杨刑字【201201003号等36张)
10、《冯正虎的第33张刑事传唤证——国保是冯正虎刑事假案的实际控制人》(2015410日)
11、《法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冯正虎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控告状》(2015628日)
12、《警察制造刑事假案,检察官司法不作为——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536日)
13、《控告上海市杨浦区警察的报复陷害——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4526日)
14、《上海公安杨浦区分局警察制造刑事假案——冯正虎致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的控告状》(2012122日)
15、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16、《出版无罪,法院枉法——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状》
17、《冯正虎冤案的证据资料》



图、2015818日上海市检察院接收冯正虎控告状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