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9日星期五

维权评论:山东王振江律师:访民如是敲诈政府,官员必是渎职犯罪——从内蒙古通辽市赵艳波涉嫌敲诈勒索案谈公民敲诈政府


赵艳波,内蒙古通辽科左中旗人,出生于1967年,2005年赵艳波家有一处林地12.59亩,当年科左中旗要修建公路,赵延波家林地在未取得分文补偿的情况下被强行占用,于是赵艳波的全家开始了诉讼和信访之路,公公于2010年积劳成疾去世,信访的接力棒就传到了赵艳波夫妻的手中,由于其忙于信访,家庭经济被严重拖累,加上由于长期的奔波,赵艳波也身患重病,为此也曾多次被拘留或劳教,2015728日,赵艳波被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而敲诈勒索的对象就是他的当地政府,现赵艳波被批捕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015928日,我和山东淄博许付贵律师一同赶往内蒙古通辽,前去会见被控敲诈政府的赵艳波夫妇,尽管草原的蓝天白云沁人心脾,但丝毫没有改变我们凝重的心情,在检察院复制完卷宗材料直接赶赴看守所,就案卷材料分别与赵艳波夫妇做了沟通。

因该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案件详情不便公开,在此仅就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与大家做交流。
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 敲诈勒索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   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据当事人陈述,当地政府共向嫌疑人夫妇先后支付了6笔款项共计30500元,其中4笔的相关凭证明确记载属于民政救助款,剩余两笔其中一笔是因为当事人家的房屋年久失修,当地政府作为扶贫为赵艳波家捐助建房而购买的红砖款,但政府仅仅购买了少量红砖就停止了救助,现在该批红砖还在赵艳波家放置,另一笔时当地政府怀疑赵艳波夫妇在京非访而要求赵艳波夫妇放弃在京工作回原籍生活,而给予的误工补偿。

在本案中,两名嫌疑人没有以任何理由对当地政府进行威胁,其仅仅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依照法定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这都是我国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这根本不是也不应该是当地政府感到威胁的理由。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政府就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国家公务人员也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了更有效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国家才设立了各级信访部门,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要求申诉这也是合法的,即便是怀疑赵艳波夫妇为此上访而感到恐惧,那也是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内心害怕,因为当事人是对法院审理案件进行申诉,并不是对政府行为进行上访,所以当地政府因为害怕而说被敲诈勒索也没有事实依据,所以被告人赵艳波夫妇涉嫌敲诈勒索罪名不能成立。

如果该案被定为敲诈勒索,那么,作为本案被害人的当地保康镇政府的行政负责人也就是该镇镇长袁功成就涉嫌渎职犯罪,明知是被敲诈却没有采取合法渠道对该行为予以制止或处置,反而仍然多次向被告人交付钱财,正是因为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其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是不可推卸的也是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的。本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也会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检举意见,要求依法立案侦查该负责人的渎职犯罪。同样作为本案担负审查起诉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同时还负有依法追究职务犯罪的法定义务,在案件审查中必然也应当发现该犯罪行为,应当予以立案侦查,如不履行该义务同样系违法行为,同样属于渎职罪的玩忽职守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