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正报道)2015年12月2日,本网获悉: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因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导致损失,依法向崇安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遭拒后,向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沈爱斌介绍,2015年11月9日,他向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内容如下: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沈爱斌,男,1973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201197310154018,住无锡市崇安区广益佳苑53号202室,联系电话:18912369930。
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法人:邵伟民,职务:局长,地址:广瑞路6号。
赔偿事项:
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但在答复中却错误地将救济途径改为江苏省公安厅,由于被申请人这一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向江苏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造成申请人邮寄费用、打印及复印资材费用共18元损失。
赔偿请求:
请求对因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18元财产损失进行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15年】崇依复第20号和【2015年】崇依复第21号《关于沈爱斌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在这两份答复中,均违法告知了申请人如对答复不服向江苏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
根据被申请人的这一告知,申请人于2015年9月12日向江苏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见附件一:邮政双回执),9月17日江苏省公安厅给申请人送达《告知书》(见附件二),要求申请人按被申请人的《关于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的更正书》内容进行复议或诉讼。
由于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的违法救济途径,导致申请人按被申请人告知的救济途径向江苏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造成申请人18元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现向你单位(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请你单位依法处理。
此致
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
申 请 人:沈爱斌 申请日期:2015年11月9日
2015年11月12日,崇安公安分局作出公赔不受字【崇公】201500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沈爱斌不服,于11月23日向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崇安公安分局赔偿沈爱斌人民币18元,在沈爱斌的强烈要求下,才拿到了崇安法院的《接收起诉材料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