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2月13日星期六,本网获悉:近日西安访民康素萍就遭行政拘留提起行政诉讼。康素萍于2013年11月9日到北京秦城监狱要求探望在监狱服刑的中共前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被狱方拒绝,其后被北京市昌平区兴寿派出所警察强行带至该所搜查,扣押于该派出所长达30多小时后被移交陕西省西安市截访人员押回西安市后被警方拘留五日。
康素萍不服警方行政拘留行为,于当月起诉警方,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上访案件属政府行为无权辖处理”为由拒绝受理案件;2015年4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指出的,法院不拒收诉状、法官不拒绝审判,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康素萍此前多次起诉法院未受理原本心灰意冷又被点燃希望,故于2016年2月5日邮寄起诉书给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希望法院能够受理案件,审查警方对其的行政拘留行为的合法性,早日实现公正。
附康素萍行政起诉书等文书
行政起诉状
原 告: 康素萍
民 族:汉 族
性 别:女
出生 日期:1968年5月19日
单 位:陕西省地质矿产局西安探矿机械厂
被 告: 西安市雁塔区公安分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地 址:西安市翠华路121号
诉 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雁公(小)行罚决字【2013】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9日,原告到秦城监狱依法有序要求探监,不被允许,随即被北京市昌平区兴寿派出所警察强行带回该所,执行带离的警察警号是为050097。离开时,监狱方说原告是个有素质的人。
进入该所后,原告的包和随身物品被搜查且全程录像,并且制成光盘(截访人员还带走了一张复制光盘),搜查之后又被警察强抢物品,偷拍照片,强抢原告私人物品的警察警号是050401。
在该所被扣留期间,原告曾被警察恐吓威胁不准打电话,不准报警,否则没收手机,施行恐吓原告的警察警号为049813。
原告衣衫单薄在该所被扣近30小时,饥寒交迫、带伤、带病,那里好冷,据他们说室外已结冰。该所涉嫌非法限制合法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
2013年11月10日原告被移交属地截访人员后遭遇强行遣返,在遣返途中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主任张冉的四哥暴打,险些丧命,11日到达原籍西安,当日即被拘留5日于西安市拘留所。
自始至终,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并且北京警方并未出具训诫书(依据在原告所提供的附件之中),涉嫌扰序并不成立,没有事实依据,因此,雁公(小)行罚决字【2013】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现依法对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提起诉讼,望贵院秉公处理,依法判令被告撤销雁公(小)行罚决字【2013】793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 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康素萍
2016年2月5日
政府信息公开
申 请 人:康素萍 女 汉族
出生 日期:1968年5月19日
单 位:陕西省地质矿产局西安探矿机械厂
被申 请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地 址:西安市翠华北路323
申请 事项:依法公开上访案件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律角度讲没有社会地位高低贵贱之分的前置条件,没有以社会地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论和事实依据,社会地位不构成可以践踏和藐视法律的理由,原告合法权益被被告非法侵害,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主张合法权利,以彰显依法治国之理念及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
贵院本应依法履职还原告合法诉权,然而,贵院却以“上访案件属政府行为无权辖处理”为由将原告拒之门外,试问行政可以干预司法吗?权大还是法大?法制还是人制?是体制下的司法无奈还是官官相护?
本着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第9条第1款、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之规定,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上访案件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康素萍
2015年9月20日
情况说明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就 “依法要求贵院判令西安市雁塔分局撤销雁公(小)行罚决字【2013】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于2013年11月已向贵院以邮寄的形式提起诉讼,贵院以“上访案件属政府行为无权辖办理为由,不予立案口头(电话)告知。”
原告现依据2015年5月出台的新法规再次就此事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予以立案。
原告 康素萍 2015年9月20日
申 请 书
申请人:康素萍 汉族 女 47岁
被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先后两次向贵院以邮寄形式递交行政诉讼状,诉西安市雁塔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作出并执行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案。
第一次贵院在收到申请人的诉状之后电话告知申请人家属,申请人所诉案件是上访案件属政府行为,法院管不了,而不了了之。(申请人当时不在西安)
引述:“2015年5月4日实施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2015年9月21日申请人第二次以邮寄的形式向贵院就同一案件再次递交行政诉讼状至今杳无音信,以7日答复是否立案原则,早已过期。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法以书面邮寄形式向贵院申请书面裁定书。
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康素萍
2015年10月23日
情 况 简 述
康素萍,女,47岁,汉族,系陕西省地质矿产局西安探矿机械厂的一名单身女工(零就业家庭)。1986年进入该企业至今20多年。(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怎样,无需我赘述)
2006年起我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克扣剥削,非打即骂的日子我过了三年无反抗(为了生存和保住饭碗而选择了忍辱偷生、委屈求全,然而,忍辱不能偷生委屈不能求全,只能纵容和加剧犯罪并使其变本加厉)。
直至2010年9月27日在我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之下被厂长崔高汉亲自实施停薪停职停止进门(工作和生存的权利被非法强行终止和剥夺至今),没有出具任何手续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即没有出具非法单方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也没有公开张榜公示和出具开除文书),(就这样没有任何说法)并且分文没有、同时还被终止了五险一金以及被终止医保、也没有低保至今。
2011年1月24日我逐级(依法)上访到北京,至今没有丝毫的解决。
2012年5月24日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被国家信访局告知我的信访案被非法三级终结,至今没有见到过终结文书。
我的足迹几乎踏遍所有的信访窗口,无数次邮寄、投递信件、材料。
在我维权的过程中,被迫开过瓢、跳过楼、服过毒(被迫在属地派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派出所内服毒、昏迷、洗胃、被下毒【在服毒后昏迷期间】、苏醒、幻觉、瞬间失明……)、切过腕……
为维权,我先后6次非法拘禁(最长的一次1个月,最短的3天),遭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人身权利,在此期间被恐吓要拔刀子要封口要对我全家下黑手,在此期间(次次都要经历)精神上的摧残、肉体上的折磨、生活上的虐待……
先后被行政拘留4次(长的10天,短的5天)。
差点被送精神病医院2次;被绑架、暴打、辱骂、虐待不计其数,被打瘸1次、被套着黑口袋绑架并非法关押1次,无数次被强行遣返(三中全会期间在遣返的途中我差点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张冉的四哥给打死)。
2014年1月24日至2月24日刑事拘留1次,期满后取保候审一年,至2015年2月24日。
2014年8月起被监视居住至今,24小时全方位实时监控到户。
2015年1月4日在我的房间里遭遇被维稳人员实施投毒一次,在中毒后的5小时之间,几乎丧失意识,昏迷2次、呕吐2次、大便失禁1次,几乎丧生。
维稳难民 陕西 康素萍 2016年1月3日
二次情况说明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因依法维权逐级上访到北京而被非法拘留,就依法起诉撤销雁公(小)行罚决字【2013】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先后4次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1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的形式提起诉讼,至今均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无奈,于2016年2月5日以邮寄形式向贵院提起诉讼,诉求一致如下:雁公(小)行罚决字【2013】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于2013年1月已向贵院以邮寄的形式提起诉讼,望贵院秉公而断,还法律以尊严,还我以公正,谢谢。
维稳难民 一级临控 陕西 康素萍
2016年2月5日